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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0]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71158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第二轮(2022-2024年)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钞光华印制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3号楼
被投诉人1: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咨询大厦)招标七部四楼411室
相关当事人: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第二轮(2022-2024年)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71158)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8月21日发布,于2022年9月27日开展评审活动,于9月30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质疑实际评审为最低价评标法。
本项目报名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有13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最低价为9716642元(与各厂家平均报价相比低30%以上),最高价为23682580元。2022年10月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本项目招标结果进行公告,投标报价最低价公司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公司。根据评标结果我公司有理由质疑,本项目各投标公司报价与最终评分结果具有较大关联,评标委员会对最低价评标法具有倾向性。究其原因,一是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导致各投标公司在技术及商务得分差异性不大;二是评标委员会对最低评标价法具有倾向性,违背了本项目要求的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专家没有遵守会场秩序。
评标开始后(9:30),从评标室到门口公共休息区域,有评委专家携带本项目投标文件和评分表格自由进出评标室并与他人探讨,期间有打电话举动,我公司质疑该行为可能造成评标结果不公正(可调取现场录音录像)。
(三)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截止实际日期与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不一致。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5日23: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而9月5日中午已不能正常进入公共资源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没法在当日排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项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意外情况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就应该停止招标并重新组织招标。该故障已客观上存在限制其他供应商报名等违反公平和影响招标结果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内容中回避了对采购行为已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的事实说明。
被投诉人1称:已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答复。
被投诉人2称:
(一)1、招标文件多处对综合评分法作出明确规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2.1.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六章 评标标准 二、评分标准的组成:价格评审20分,技术评审30分,商务评审50分”并且有相应的评审项和评审细则(详见附件一)。
2、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每位投标人的价格、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每个评审项各投标人均有相应得分(得分情况详见附件二)。经评委评定,江苏方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100分)排序第一,取得中标资格。并非如投诉人所述仅因其投标报价最低而评定其取得中标资格。
3、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考虑到江苏方政公司投标报价(9716642元)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一定差距,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依据招标文件第21.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标环节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评标现场要求江苏方政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作出解释并提供纸质价格说明,江苏方政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价格说明材料,经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合理,投标有效。
4、在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后,我公司邀请原评委就该问题再次进行认定,评委认定其报价合理(详见附件三)。
(二)1、针对该项质疑,我公司邀请原评委就该问题协助答疑,各评委均表示无上述情形,并进行了签字确认(详见附件三)。
2、采购人与我司于2022年11月17日发函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调取开标当日9:30时至16:00时评标室至门口公共休息区域、评标室监控录像视频。2022年11月18日,我司收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录的评标室监控录像视频。经查看视频,本次评标委员会的7名专家中,最早一位到达评标室的时间为上午10:30时,并非投诉人所称的9:30时,各位专家进入评标室时手里均未拿任何纸质材料,评标室中也没有任何关于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和评分表格资料,10:43时7名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为提高评标效率,11:22左右,我司工作人员将本项目纸质招标文件资料袋(本项目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没有纸质投标文件和评分表格)交给省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由其转交专家查阅。11:50时,我司项目经理携带本项目投标样本、投标原件进入评标室,12:18时正式开始项目评审,13:44时,项目评审结束。从专家进入评标室至项目评审结束,所有专家进出评标室均未携带本项目的纸质投标文件和评分表格。评标室至门口公共休息区域的监控,经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沟通,还在履行审核手续,暂无法刻录,我司将继续跟进。
(三)1、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发布的通知内容为:“...期间暂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活动...”,已经明确暂停的是开评标活动,招标文件下载不属于开评标活动。2、投诉人已于8月22日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平台系统9月5日13:30停机维护实质上并未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我司认为投诉人不符合提出此项质疑事项的主体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本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诉人认为实际评审使用的为最低价评标法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载明“须知中2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评标报告书中载明,评标委员会系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的标准进行的评标,对全部投标人的价格、技术、商务均进行了综合评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评标专家没有遵守会场秩序,在开标后随意进出打电话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专家在开评标前无从获取投标文件等纸质材料。调看评标室现场监控视频,本项目未按照原定9:30时进行开标,第一位专家到达时间为10:30时,未见专家进出评标室时携带招标文件等纸质材料;实际评审时间为12:18时,此后,未发现评标室中专家擅自进出和接打电话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主要是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截止实际日期与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不一致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已于8月22日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平台系统9月5日13:30时公告停机维护并暂停开评标活动,未对投诉人的下载采购文件权益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事项三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