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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信丰县财政局
信财购投诉〔2022〕1号 签发人: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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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财政局关于信丰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
采购项目(品目十)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JH2021-XF-G002-1 品目十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品目十)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恩尔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73号2栋D10
被投诉人: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信丰县恒福商务大厦6楼
相关供应商:江西非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经开西五路2002号2楼B-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透析液配制为容积式连续配制方式”,而预中标供应商的配制方式为“反馈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2: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空气检测采用超声波传导检测气泡,大于1uL气泡无法通过,并具备液面调整功能”,而被预中标供应商回复可监测≥0.02mL(即20uL)气泡或者>0.0003mL(即0.3uL)连续微小气泡,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3: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有多种消毒方式,可进行:化学消毒,热消毒,短时化学消毒,中央化学消毒,中央热消毒,管路水冲洗等”,而被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说明书,未见上述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4: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可进行短时快速热消毒,最短时间只需25分钟”,而被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说明书,未见上述功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5: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具有透析液细菌内毒素过滤系统,透析液过滤器使用寿命为150人次/900小时”,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细菌内毒素过滤器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宙斯牌细菌过滤器,不符合要求。
投诉事项6: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电子流量检测装置,液晶触摸屏直接显示一二级纯水、浓水流量,二级产水水温,中文操作界面”,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说明书及资料没有详细说明。
投诉事项7: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在线实时打印功能,对设备运行状态、时间、流量、压力、电导等主要参数直接打印保存,方便客户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历史数据记录”,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说明书及资料没有详细说明。
投诉事项8:
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产水量≥4000L/H,满足100台血透机同时使用”,预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虚假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6月1日,局投诉处理小组组织召开了质证会,江西恩尔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江西非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派出了法人(或授权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会,会上各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局法律顾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信丰县人民医院采购科科长、血透科科长及器械科副科长全程参与见证,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经核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质证回复的“透析液配制为反馈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透析液配制为容积式连续配制方式”,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质证回复“可监测≥0.02mL(即20uL)气泡或者>0.0003mL(即0.3uL)连续微小气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空气检测采用超声波传导检测气泡,大于1uL气泡无法通过”的单个气泡监测要求,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提供的所投产品演示视频中未显示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央化学消毒”,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提供的所投产品演示视频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进行短时快速热消毒,只需20分钟”,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5,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质证回复所投系统可适配多个品牌的过滤器,且符合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配所投品牌过滤器,多种选择有利于采购人后期对过滤器这种消耗产品的自由选择度,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6,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提供的所投产品演示视频未显示二级纯水、浓水流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显示要求,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7,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提供的所投产品演示视频证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在线实时对设备运行状态、时间、流量、压力、电导等主要参数直接打印保存”,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8,经投诉人与被预中标供应商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预中标供应商现场提供的检验报告,所投产品产水量≥4000L/H,投诉人提到的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型号为ME4-3000代表产水量为3000L/H,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六成立,投诉事项四、五、七、八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