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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信丰县财政局
信财购投诉〔2022〕2号 签发人: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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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财政局关于信丰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
采购项目(品目七)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JH2021-XF-G002-1 品目七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七)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沁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益康大道267号
被投诉人1:江西非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经开西五路2002号2楼B-02
被投诉人2: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信丰县恒福商务大厦6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8项评分标准中要求“红色瞄准指示光波长为650nm±5nm、输出功率≥5mW”,而被投诉人1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输出功率<5mW”,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2: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项评分标准要求“冷却系统为内置密闭式水循环冷却系统,高灵敏度低压水流传感器”,而被投诉人1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冷却系统是“强制风冷”,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3: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3项评分标准要求“脉冲激光脉冲时间为0.01-2.95秒可调(即10-2950ms,1秒=1000ms),调节步进为0.01秒”;第14项评分标准要求“脉冲激光脉冲间隔时间为0.01-2.95秒可调,调节步进为0.01秒”,而被投诉人1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脉冲持续时间是“1-100ms”,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4: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9项评分标准要求“激光模式输出次数为1-20次可调;激光模式输出:记忆存储方案为5种”,被投诉人1未就质疑问题作出明确回复。
投诉事项5:
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罔顾事实,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漏洞百出的质疑回复函进行审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6月1日,局投诉处理小组组织召开了质证会,江西沁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非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嘉浩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均派出了法人(或授权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会,会上各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局法律顾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信丰县人民医院采购科科长及器械科副科长全程参与见证,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经核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1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被投诉人1现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输出功率<5mW”,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输出功率≥5mW”,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已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1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被投诉人1现场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脉冲激光脉冲持续时间为1-100ms可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脉冲激光脉冲持续时间为10-2950ms可调”,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4,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1双方现场质证和采购人及评标专家意见,被投诉人1现场提供的机器演示视频显示“激光模式输出为单次和重复,记忆储存方案为5种”,其中的激光模式输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激光模式输出次数为1-20次可调”,投诉人的该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5,根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2现场质证结果,采购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经过再次核实招投标文件并向被投诉人1确认相关质疑问题,且答复内容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符合质疑答复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投诉人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四成立,投诉事项二、五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鉴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