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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定南县财政局关于定南县公安局电梯采购项目(编号:DNJC2022-X02)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DNJC2022-X02
二、项目名称:定南县公安局电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杨公路6号 邮编:341000
投诉人2: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 邮编:528137
投诉人3: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洲中村“新塘上”自编01号厂房 邮编:528216
被投诉人: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南分中心
地址:定南县广州大道北 邮编:34190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公安局电梯采购项目(编号:DNJC2022-X02)的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南分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1、投诉人1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该项目中标单位江西巨仁电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应当作无效标处理。
2、投诉人2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经了解,江西巨仁电梯有限公司其所投品牌(新马电梯)根本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24页的符合性审查表第9点和第32页采购项目需求中基本情况要求的第(五)及第(六)点。按规定应作废标处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南分中心却还是选定了江西巨仁电梯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3、投诉人3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江西巨仁电梯有限公司所投电梯品牌新马(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并没有招标文件要求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满足招标文件 32页采购项目需求的基本情况要求中第(五)第(六)点,依照规定需作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称
1、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书》里,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支持其投诉诉求,我中心认为该公司投诉不成立。
2、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里,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支持其投诉诉求,我中心认为该公司投诉不成立。
3、广州华凯电梯有限公司的《投诉书》里,该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证据支持其投诉诉求,我中心认为该公司投诉不成立。
(三)调查结论
经审查:该项目成交人江西巨仁电梯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并咨询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专业人员,我局确认成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该项目采购项目需求中的“(五)为乘客人员安全考虑,所投电梯品牌需具备应用于安全电梯上的智能解困系统或带困人自救装置的智能电梯或曳引机在停电自救时的速度监测装置或电梯智慧救援平台,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原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证书中未体现或不满足的,视为不能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六)为保障良好的售后服务环境及提高电梯维护保养的时效性,所投电梯品牌具有运行数据图像化分析系统或电梯售后服务智能系统或电梯检修人员安全保护装置或维保管理平台,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原品牌证明文件复印件,证书中未体现或不满足的,视为不能满足,作无效投标处理。”要求,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驳回赣州群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华凯电梯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