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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购【2022】16号)
一、项目编号:FZDX2022-G14
二、项目名称:临川区图书馆电子资源文献及纸质图书(含地方文献书籍)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明明
联系电话:1521069****
地址:江西省九江瑞昌市东方星城73栋3单元601
被投诉人1:抚州市临川区图书馆
联系人:张会昌
联系电话:1387045****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建设路63号
被投诉人2:江西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新祥
联系电话:1390794****
地址:抚州市伍塘路伍塘小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临川区图书馆电子资源文献及纸质图书(含地方文献书籍)项目(项目编号: FZDX2022-G1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标准,技术部分,平台开发稳定及成熟性中,1.具备“知识检索”功能,只需通过输入关键词,查询资料便可检索超过200万种以上数字图书资源、8000万篇以上期刊报纸资源,除了可以快速浏览图书期刊的封面、目录等基本信息,还可以将电子全文发送任意邮箱中,满足得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诉人认为既然是投标,应该是公平公正的,各符合要求资质的供应商都能达到的,这明显是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并且被投诉人的答复函中没有拿出有力说明和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截图。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标准,技术部分,平台开发稳定及成熟性中,2.电子资源文献平台配套的移动APP能和单位现有的电子书借阅系统对接,可以直接扫描电子借阅机上的电子书二维码下载电子书至移动端书架,实现资源和平台互通(涉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满足得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截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称:
针对投诉事项1:首先,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所要求提供的加分项,是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内容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成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合理要求。其次,本次加分项的设定是依据采购方的实际采购需求,并没有质疑人所质疑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故此项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该评分项没有违反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照抚州市财政局印发《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技术评分中所设置的加分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不能设置的内容。最后,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市场上具备“知识检索”功能,只需通过输入关键词,查询资料便可检索超过200万种以上数字图书资源、8000万篇以上期刊报纸资源,除了可以快速浏览图书期刊的封面、目录等基本信息,还可以将电子全文发送任意邮箱中功能的供应商远远超过3家。因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投标人提出“量身定制”的倾向性问题。(详见附件截图佐证)
针对投诉事项2:首先,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标准的技术分中所要求提供的加分项,是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内容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成熟性、稳定性、安全性的合理要求。其次,本次加分项的设定是依据采购方的实际采购需求,并没有质疑人所质疑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故此项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最后,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市场上具备电子资源文献平台配套的移动APP能和单位现有的电子书借阅系统对接,可以直接扫描电子借阅机上的电子书二维码下载电子书至移动端书架,实现资源和平台互通功能的供应商远远超过3家。因此,我们认为不存在投标人提出“量身定制”的倾向性问题。(详见附件截图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提供了市场上有三个以上供应商能满足条件的相关资料凭证,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采购人提供了市场上有三个以上供应商能满足条件的相关资料凭证,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