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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一、项目编号:HSH2022G065
二、项目名称: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智能制造虚拟仿真实训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云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3号楼5层520
被投诉人: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绿地外滩公馆19栋911室
相关当事人1:江西呈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26-26号一楼店面
相关当事人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文峰路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托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智能制造虚拟仿真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H2022G065),该项目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公告于2022年8月10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8月31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2年9月1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示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关于本次项目公示的结果,我司于2022年9月2日提出了质疑(质疑函已寄送给了招标公司,后附:质疑函),并提供了中标公司所投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型号SKY86CBCT、产品:3D纳米智慧黑板,该产品参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合同公示,合同中显示的该型号产品参数与中标公司参与本次项目所响应的项目招标文件参数不符合,并做出对比(详见质疑函中对比表)。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9月13日对我司进行了回复。我司对江西合胜合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不满,现对此事进行投诉。
被投诉人称:
1、经核实江西呈优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全部响应了招标文件3D纳米智慧黑板的技术要求。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江西呈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针对质疑的回复,确认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且补充提供了制造商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佐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
2、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仅为《柏乡中学教师智慧黑板采购项目合同公告》中的附件设备清单。我司在河北政府采购网下载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公告中的附件设备清单为与招标文件一致的设备参数清单,招标文件明确载明投标供应商可提供等同于或优于以下参数的产品,故此合同公示参数不足以证明智慧黑板(品牌:创维;型号:SKY86CBCT)与该合同公示中的参数完全一致。
3、江西呈优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佐证相关技术参数。投诉人所质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只需响应即可。
4、关于投诉人要求提供该产品同一规格型号有两种配置的各种证明材料的问题。同一规格型号有两种配置完全是投诉人猜想判断的行为。
相关当事人1称:
我公司提供的3D纳米智慧黑板(品牌:创维;型号:SKY86CBCT)完全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针对质疑函提出的质疑项,我方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下(附厂家参数确认函):
1.屏体亮度不低于 500cd/㎡;
2.对比度不低于 5000:1;
3.前置接口:Type-C*1,双通道 USB3.0*2(Windows和 Android系统均能被识别,无需区分);
4.整机至少具备 8 个前置物理按键;
5.可通过三指长按屏幕部分达到息屏及屏幕唤醒功能;
针对投诉人提出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其他项目中有不同参数,我方根据需求的不同提供满足或者优于需求的产品技术参数。我方提供的技术参数是满足或优于甲方需求的技术指标,并非产品技术指标的极值和全部。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1.该产品同一规格型号有两种配置在国家质检、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原色复印件;2.提供该产品同一规格型号有两种配置完整的3C认证报告;3.提供该产品同一规格型号有两种配置在官网、电商平台及其他平台对公公开的相关材料。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我方不另外提供。
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求,我方已经开始进场实施,相关货物及材料已经基本预订完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1在本次项目中所投产品:“3D纳米智慧黑板”(品牌:创维;型号:SKY86CBCT)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中要求所涉产品在技术参数偏离表中予以响应,未发现需要对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条款。查看相关当事人1的投标文件,其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对该产品参数已作满足响应。相关当事人1在答复材料中提交了其所投产品“3D纳米智慧黑板”(品牌:创维;型号:SKY86CBCT)的生产厂家“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以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显示该产品参数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相关答复材料及《参数确认函》、检测报告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投诉人参与本项目的验收,并将其参与验收意见一并存档。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