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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一、项目编号:JXTC2022-JX-G011
二、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医疗大数据教学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盛豪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村黄家山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5#楼三层
被投诉人2:赣南医学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医学院路1号
相关当事人:赣州市厚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赣南医学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赣南医学院医疗大数据教学平台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JX-G011)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5月28日发布,于2022年6月20日开展评审活动,同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技术加分项服务器指定用无关本项目证书、专利控标锁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证书专利来控标锁标。
2、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加分项指定用无关本项目证书、专利控标锁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证书专利来控标锁标。
被投诉人1称:
我们收到质疑后,就此质疑事项提及的采购需求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回函说明,要求:“服务器的生产商具有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目的在于鉴别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优劣,并非与产品本身无关,且该证书并非专利证书。而商务评分加分项的设置要求是为了择优选择有丰富软件开发技术累积的供应商提供服务。此两项要求放在加分项中,并非资格条件,且采购人列举有众多国内企业满足要求,并非质疑单位所说的专利控标锁标,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并无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2称:
1、投诉人提出的服务器加分项是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属于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是专利证书。2、对于服务器有环保要求,响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属于合理的基础加分项。不存在用无关证书专利控标锁标。3、该认证证书是符合该管理体系、标准的公司均可以通过众多途径申请认证,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辨别供应商优劣势的依据之一,并非指定企业才可以进行认证。众多途径都可进行认证。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向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宇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一个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如果没有著作权将给使用人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为遊免采购人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软件中的版权纠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辦别供应商优劣势的依据之一,属于合理的基础加分项,并非指定企业专利。2、本项目主要采购产品为教学平合软件,要求厂家具有软件开发、实践能力、培训、和评估能力是作为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能力之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辩别供应商优劣势的依据之一,属于合理的基础加分项。不存在无关证书专利一说。3、测试报告作为软件产品上市销售前和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既是对产品负责也是对客户负责。是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辨别供应商优劣势的依据之一,属于合理的基础加分项。不存在无关证书专利一说。综上及诉求,整体答复如下:此次招标活动未违反相关法律,不应当停止此次招标活动。文件中对响应供应商得分项的要求,属于我校的合理合法需求,应得到保护。以上得分条款,并非限制性条款,即不具备该证书的企业也可以参加该项目招投标。该项目是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评委根据标书中各家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分。资质设置符合江西省货物类招标规定,请各潜在投标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合理的报价、技术上响应,取得综合竞争优势,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标准:二、技术评分服务器中:“2、产品生产厂商应具有健全的环保体系,建立有害物质的检测手段,严格管理产品采购和生产环节,禁止或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所投服务器厂商具有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全部满足得3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证书与本项目无关,以此作为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本机关就此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函咨询,来函载明: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心有害物质的过程管理,是认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行推广的自愿性认证。生产厂商获取此证书与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无直接关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六章评标标准:商务评分证书中要求1、所投软件产品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方向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2、所投软件产品厂家具有软件开发实践能力培训与评估系统证书,3、所投软件产品具有软件产品具有产品测试报告,以此作为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本项目将所投软件产品在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方向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所投软件产品具有软件产品具有产品测试报告设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和实际;将所投软件产品厂家具有软件开发实践能力培训与评估系统证书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厂家具有此证书与本次采购实际不相适应,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2)成立,投诉事项二(1)、二(3)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