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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1094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除危加固和提升改造项目第一期第2阶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浩之通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东街22号
被投诉人:江西机电招标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相关当事人1: 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双港东大街1688号
相关当事人2: 江西华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湖陂村委会办公用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除危加固和提升改造项目第一期第2阶段(项目编号:JXTC2022041094),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8月24日发布,2022年9月6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9月5日至9月7日因新点系统处于维修状态,导致我公司无法上传投标文件,请求根据真实情况,要求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称:
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关于恢复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的通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内容为“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于2022年9月6日07:00恢复系统访问和操作。给各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根据公告内容,本项目于2022年9月6日正常开展了采购工作。本项目至磋商截止时间,共6家供应商上传磋商响应文件。
相关当事人1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2称:
一、投诉人所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投诉人江西浩之通建筑有限公司质疑点,2022年9月5日至9月7日因新点系统处于维修状态,导致其公司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进而要求重新招标。但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信息中心于9月5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9月5日暂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活动”公告,其内容为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于2022年9月5日13:30进行停机维护。而于2022年9月6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恢复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务的通知”,其内容为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于2022年9月6日07:00恢复系统访问和操作。鉴于此,投诉人所提出的9月5日至9月7日因新点系统处于维修状态,导致其公司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成立。
二、根据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除危加固和提升改造项目第一期第二阶段政府采购磋商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于磋商时间截止前即2022年14时30分(北京时间)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即投诉人于开标前有足够时间上传文件,而非仅限于9月5日至9月7日。投诉人基于自身原因未在开标活动前上传投标文件进而影响其未参加开标活动,该后果应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三、9月5日至9月7日间,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除危加固和提升改造项目第一期第二阶段政府采购项目于开标时间届满前,投标单位仍可以正常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上传投标文件,我司亦是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投标文件,同时成功上传文件的单位即正常参加开标活动单位数量亦符合本次开标活动的数量要求。鉴于此,代理机构基于合法程序、合要求的开标单位数量正常进行开标活动,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不属于对投诉人的歧视行为。
投诉人所提出的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人提出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信息中心于2022年9月6日发出的“关于2022年9月7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房建市政项目延期开评标活动的通知”,其公告内容所针对的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延迟开标,而江西省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中心除危加固和提升改造项目第一期第二阶段招标项目并不属于此类,因此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对本政府采购项目正常进行开标活动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投诉人以此为由提出质疑与事实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因新点系统问题导致投诉人未能正常参与投标的问题。经查: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30日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函》,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回复《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函》(赣交易函〔2022〕20号)(以下简称“复函”)。复函说明交易系统于2022年9月6日7时恢复访问和操作,政府采购开评标业务也同步恢复运行。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7家,各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9月6日11时45分至2022年9月6日13时37分,开标当天其他项目的供应商也能正常上传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