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10-17]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区财购诉字〔2022〕3号
一、项目编号:JXBH2022-ZG-G001
二、项目名称:垃圾收集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98-4号
被投诉人2:江西邦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三百山路(华润大厦C三楼3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代理的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垃圾收集车辆(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XBH2022-ZG-G001)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质疑,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并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由于需要发函等调查需要,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下发了《关于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决定将投诉处理决定期限延长30日。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实质性满足密闭式有害垃圾运输车技术参数要求不足三家,结合产品优势评审项评分标准,燃油后挂垃圾运输车和密闭式有害垃圾运输车评审因素只针对特定供应商,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有关中小微企业的规定不合理,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不正确,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引用已被废止的法律,文件编制不规范。
投诉事项 6:招标文件将全部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不合理,评审标准过于苛刻,且技术参数同时作为实质性内容和评审因素变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技术指标未一一对应;由评委讨论认定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 7:招标文件未依法确定本项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投诉事项 8:招标文件供货期过短,仅 10 日历天,与项目实际不符,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投诉事项 9:被投诉人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我司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请求:暂停采购活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就投诉事项,被投诉人1与被投诉人2进行了投诉答复。被投诉人均称:针对投诉事项1:经被投诉人网上查询全国满足三家以上,燃油后挂垃圾运输车有徐工牌、宇通牌、福田牌、中汽牌、福龙马牌、青专牌等。密闭式有害垃圾(厢式运输车)有江铃牌、大运牌、豪沃牌等(详见以下网络截公示)。
针对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将重新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分 二、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针对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将严格执行最新相关文件要求,修改成项目供货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款的100%。
针对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
针对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将严格按照最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修改招标文件。
针对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删除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里面的符合性14分,从新编制评分标准。
针对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已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要求,在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已表明产品的核心参数。
针对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与采购人实际需求沟通,经采购人同意将本项目的交货期延长为一个月。
针对投诉事项9:被投诉人未告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被投诉人后期按相关规定严格编写质疑答复函内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审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询,全国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满足参数要求的燃油后挂垃圾运输车有徐工牌、宇通牌、福田牌、中汽牌、福龙马牌、青专牌等,满足参数要求的密闭式有害垃圾(厢式运输车)有江铃牌、大运牌、豪沃牌等。同时,专家在论证招标文件时也出具了“招标文件‘无指向性、无倾向性、无歧视性,合法、合规’的‘专家论证意见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分 二、项目实施方案 1、培训方案”及“二、项目实施方案 2、售后服务方案”中按照“方案内容全面完整,科学合理”、“较完整”、“较合理”、“基本完整”、“合理性一般”进行评审,方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十二)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及质保期”中关于收取质保金的设定,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之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之规定,招标文件关于对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符合政策规定,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根据已经作废的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极其不规范。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招标文件中“技术分 一、投标标的与招标要求的符合性(14分)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4分,与采购需求有负偏离的可由评委提出,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定的作无效标处理”的设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事项6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7: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之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本项目核心产品。投诉事项7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8:本项目为垃圾收集车辆采购,总预算达到1050万元,共涉及五种车型、283辆收集车辆,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8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之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向质疑供应商进行权利告知,投诉事项9成立。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函、工信部网站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4、6、7、8、9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本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采购前未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之规定,责令采购人整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于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