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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彩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仙财购投诉〔2022〕4号
一、项目编号:JXZFCG-BX2022-11
二、项目名称: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彩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宏硕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东大道35号东湖宜景1幢046室
被投诉人: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345号
采购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龙伏村民委员会旁
四、基本情况
(一)被投诉人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采购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的授权委托,对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彩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7月15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8月19日,在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化招标“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开展采购活动;2022年8月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8月30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2022年9月2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采用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投诉人因本项目中包含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提交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没有手写签名为由认定资格审核不通过,最终导致项目流标,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人质疑函送达被投诉人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被投诉人在收到质疑函后第六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30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
2、资格审查阶段,本项目中包含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提交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处理。本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不得开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10条第(一)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以及附件《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落款要求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投标人加盖公章。投诉人及南昌如松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振聚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落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项下分别加盖了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个人名章,并加盖了单位公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及《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实物印章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个人名章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投诉事项成立,认定被投诉人或者采购人废标行为无效。
(二)经征询电子化招标系统开发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已做废标的项目不可进行后续评审。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被投诉人新余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涉及违法违规废标行为作另案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