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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一、项目编号:JXTC2022201082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宁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59号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B座北402、404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路17号
相关当事人2:南昌大学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
四、基本情况
南昌大学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201082),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采购评审活动于2022年7月26日开展,成交公告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示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采购文件中第56页技术参数要求中:“电源要求5V,40A,全彩LED开关电源,转换效率超过86%,具有输出短路/过载保护,100%满负载老化试验,符合3C标准。”我公司谨慎查询了中标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中,经查询到该商品的CCC认证报告及文件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导致在2022年1月14日已撤销该认证,综上所述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存在虚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谋求中标的可能性。电源是信息系统及电子产品的心脏,如电源质量不合格会导致电压太低,负载不能正常工作;使公用电网中的元件产生附加的谐波损耗,降低了发电、输变电设备的效率,大量的3次谐波流过中性线时,会引起线路过热甚至发生火灾。
采购文件第57页配电柜要求中第七条:“产品设计符合CCC认证标准,符合IEC 60439-1。”技术参数要求中要求配电柜符合CCC认证标准,符IEC 60439-1,我公司谨慎查询了中标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中未查询到该商品的CCC认证报告及文件,综上所述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存在虚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谋求中标的可能性。
被投诉人称:8月5日投诉人向我司质疑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电源和配电柜不符合CCC认证标准,8月9日我司邀请原评审小组针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质疑认定,评审小组经过讨论,谈判文件未要求提供电源产品符合3C标准的证明材料,属于响应性条款,故认定该项质疑不成立。
相关当事人1称: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电源”、“配电柜”参数要求为“符合3C标准”和“产品设计符合CCC认证标准,符合IEC 60439-1”,属于响应性条款,并未要求提供CCC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提及的开关电源CCC认证报告确属撤销状态,浙江彩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重新送样检测,7月23日已通过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见附件);
3、“投诉事项2”中的配电柜:浙江彩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见附件),符合3C标准。
综上所述,本公司所投产品(电源、配电柜)全部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虚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谋求中标的可能性”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1所提供的LED开关电源,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商品的CCC认证报告在2022年1月14日已撤销,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中的电源“全彩LED开关电源...符合3C标准”,并未发现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的条款。“全彩LED开关电源”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无论采购文件是否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都应具备3C认证证书。相关当事人1在答复材料中提交的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但采购评审活动开展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此项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是在采购活动开展后获取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1所投产品应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符合CCC认证标准,官网上未查到相关当事人1所投产品CCC认证报告及文件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中的配电柜“...7、产品设计符合CCC认证标准,符合IEC 60439-1”,未发现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的条款。相关当事人1在答复材料中提交的该产品编号为:2021000301002550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8号公告)、(2019年44号公告),该产品实行自我声明程序,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