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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一、项目编号:JXTC2022201082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洲明视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道江西省农机大市场三期A栋写字楼1307室
被投诉人1:南昌大学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浦路17号
四、基本情况
南昌大学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201082),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采购评审活动于2022年7月26日开展,成交公告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示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中标公司所提供的‘控制终端’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我公司谨慎查询了中标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目录中,并没有查询到该公司的节能认证证书。所投产品不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综上所述我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存在虚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谋求中标的可能性。采购文件中第5页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第4小项中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质疑回复函(赣招司质函{2022}186号)中指出原谈判小组通过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控制终端检测报告研判,不能认定其属于下政府强制采购目录节能产品目录范畴,是指该检测报告明确标注有此次检测设备属工控机、工作站、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微型计算机或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496米(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等一系列依据证明该控制终端超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2010104台式计算依据标准《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算机等级》(GB 28380)认定范围还是有其它事实依据,请予以答复。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需求,二、采购要求“控制终端”的技术参数I5-10400/8G 内存/2GB 独显 GT1010/512G SSD/21.5 寸显示器/AVC 机箱/Win10 IOT,设备拟使用地为游泳馆报告厅及学工楼4楼室内;以上硬件参数完全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2010104台式计算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算机等级》(GB 28380) 中微型计算机分类D类特征,且竞争性谈判文件也没有要求提供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及使用环境有特殊要求条款;故该设备应属于普通台式计算机,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范围,投标时应提供相关产品节能认证证书。
被投诉人1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被投诉人2称:7月29日投诉人向我司质疑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控制终端不具备强制节能认证,8月9日我司邀请原评审小组针对上述质疑事项进行质疑认定。针对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控制终端不具备强制节能认证的质疑,采购人所采购的控制终端确为强制节能产品(详见采购人出具的关于控制终端产品的说明函),评审小组经过研判,认定从谈判文件中控制终端产品的技术参数来看,不能认定其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畴;从江西川如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控制终端检测报告来看,也不能认定其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畴,故认定该项质疑不成立。
相关当事人称: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控制终端”具体参数“I5-10400/8G 内存/2GB 独显 GT1010/512G SSD/21.5 寸显示器/AVC 机箱/Win10 IOT
1.支持应用软件向导式启动及更新升级,支持应用软件打开即可全屏显示;支持 Windows 应用虚拟化,支持双系统同时开机同时使用;支持安装云盘软件,能对指定目录进行增备、全备及双向同步;支持对操作系统进行镜像备份和恢复;支持使用视图播放器对文件进行播放;支持使用浏览器对 IPC、DVR、NVR 进行预览回放操作,使用浏览器对平台软件进行操作。
2.控制终端:多窗口倍速播放能力:支持 16 个窗口同时 1 或 2倍速播放,或支持 9 个窗口同时 4 倍速播放,或支持 4 个窗口同时 8 倍速或 16 倍速播放。”
采购文件对该品目的描述中,明显不是一台普通的台式计算机,而是一台具备电脑功能的专业配套显示屏的工控机,是控制LED显示屏播放的专用设备,任何普通电脑都不具备采购文件中参数1、2所要求的功能。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的依据的标准为《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在这个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普通用途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控制终端”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无需要提供该产品的节能认证证书。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后确定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任何“虚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谋求中标的可能性”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的“控制终端”的参数以及相关当事人所投“控制终端”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相关当事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而未提交节能认证证书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第一章谈判邀请“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要求“控制终端”的技术参数为“I5-10400/8G 内存/2GB 独显 GT1010/512G SSD/21.5 寸显示器/AVC 机箱/Win10 IOT ”。
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中载明:其提供产品为工控机,且满足采购文件的需求。经查看该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普通台式电脑和工控机均能满足,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并不违反采购文件的要求,且该产品未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无需提供“节能证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