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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黄氏政采〔2022〕00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赣黄氏政采〔2022〕006号
二、项目名称: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安市浩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娇健 联系电话:1867960****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粮食局后面
授权代表:陈建军 联系电话:1867966****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粮食局后面
被投诉人1:江西黄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897963****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恒源泰荣诚小区3栋1单元3201室
被投诉人2:青原区水利局
联系人:汤先生 联系电话:1376626****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青原区球馆南侧
四、基本情况
江西黄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青原区水利局的委托,对青原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管材管件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赣黄氏政采〔2022〕006号)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8月24日发布,投诉人于2022年9月2日对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5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投诉人书面投诉书。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六)开标与评标/ 29.4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球墨铸铁管材、管件制造商/评审标准(评审内容)/(2)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责任企业”的得3分。经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查证,我国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目前仅山东等个别省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评审标准要求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责任企业”属于非全国通用类证书,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该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六)开标与评标/ 29.4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球墨铸铁管材、管件制造商/评审标准(评审内容)/(3)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标杆”的得3分。评审标准要求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标杆”属于非全国通用类证书,个别省有颁发,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体现公平、公正,让多数厂家产品参与竞争。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人质疑提出“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查证,我国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部门负责组织”“目前仅山东等个别省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既没有列出向国务院哪个部门查证,也没有提供任何查证结果的证明材料,其事实依据不足。查证不能仅仅在网络上进行查证,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奖项公示形式多样,不一定都进行网上公示,而且评分项要求的颁发单位只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单位范围较广,并没有指定颁发机构,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只有山东省有此奖项。“社会责任企业”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贡献,与本项目的服务履约相关,评分标准中明确提出要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所以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因此,作为评分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人质疑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标杆”属于非全国通用类证书,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该评分要求是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没有要求具体的颁发机构,对颁发级别也没有固定要求,因此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其次,“质量标杆”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认可,也是一种肯定。本项目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对于工程质量要求高。综上所述,作为评分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五、调查情况
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采购办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专家组调查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社会责任企业”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关联,这项荣誉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全国只有少数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责任企业”,没有普遍性。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该评分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对于工程质量要求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质量标杆”,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一种认可和肯定,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全国都有“质量标杆”类的奖项和荣誉,并不仅仅是投诉人反映的“个别省”。该评分要求是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没有指向具体的颁发部门,对颁发级别也没有固定要求。因此,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并经过采购办核查,本机关认为:专家组调查意见清楚明确,结论合法合规。本机关同意调查意见,投诉人所诉事项1成立,所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财政局或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