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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30069C4 二、项目名称: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辅陪护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泰心康护(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B座二门401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相关当事人1: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 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445号 相关当事人2: 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辅陪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30069C4),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12日发布,2022年8月11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据采购人于2022年8月15日发布的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该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为1886850元,我司认为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存在以恶意低价恶意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损害采购人及其他投标单位利益,若最终本项目以该价格成交,会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或无法诚信履约。2022年8月11日开标现场公布的各供应商报价分别为:2823600元、1886850元、2407260元、2590495.75元,其中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报价1886850元(项目中标金额)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 被投诉人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价格是否合理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未对其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经核实,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需求响应/偏离表已无偏离响应了医辅服务人员的采购需求(详见评标报告书)。且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质疑调查阶段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的被质疑回复函:“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医疗辅助服务和患者陪护服务两项内容,故本项目报价测算也需结合医疗辅助服务的运营成本和患者陪护服务的营业利润进行综合报价。单独测算医疗辅助服务的成本,忽略患者陪护服务盈利,从而质疑总体报价低于成本,显然不合理。”并进一步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了测算说明(详见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质疑回复函)。 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号)的规定,投诉人所提供中标单位应承担的最低人工费用测算方法不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要求,也不适用其他投标人作为其投标报价测算的依据。无法认定浙江三替护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相关当事人1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2称: 一、关于我单位中标价不属于恶意竞标的说明: 1、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医疗辅助服务”和“住院患者陪护服务”两项内容,故本项目的报价测算也需要结合“医疗辅助服务”的运营成本及“住院患者陪护服务”的营业利润进行综合报价。根据项目医院的规模、当地陪护市场行情以及公司过往的服务经验,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单独测算“医辅服务”的成本,忽略“陪护服务”盈利能力,从而质疑总体报价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理的。 2、我单位与其他投标人报价差异说明 (1)我单位为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病人生活护理类服务时,可以免除增值税。本项目包含病人照料、生活护理等内容,属于免税范围。故我单位比其他投标人免缴约17-2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费。 (2)我单位是一家专营医疗辅助服务和病人陪护、母婴护理服务的公司,经我单位实地考察和测算,本项目中“医辅服务”的成本约在2318300元/年,“陪护服务”的收益至少有509200元/年,故本项目实际成本约为1809100元/年,低于我单位的中标价1886850元/年,故我单位不存在恶意低价恶性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主要是相关当事人2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存在恶意竞争的问题。经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本项目的评标报告书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要求相关当事人2澄清说明报价等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相关当事人2的报价低于成本价、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9日赣财购投诉〔2022〕4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