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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一、项目编号:HHZX22-066
二、项目名称:景德镇陶瓷大学20220701工程中心工业CT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博能高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768号丰和大厦505室
被投诉人: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9#办公楼写字楼304-306室
相关当事人:江西诚享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通站路3楼301室
四、基本情况
景德镇陶瓷大学委托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景德镇陶瓷大学20220701工程中心工业CT项目(项目编号:HHZX22-066),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7月26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2年7月27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示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相关当事人存在虚假应标,提供产品的参数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最高空间分辨率≤0.5μm,通过查询厂家的官方网址,确定中标品牌奥影,中标型号AX-2000CT的产品空间分辨率达只有1μm,达不到招标要求≤0.5μm。
(二)本次采购的高分辨X射线三维显微镜系统属于射线装置产品是特定行业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销售,且招标文件内容存在瑕疵,对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资质要求前后不一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通常是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规定,中标公司无射线类装置经营资格,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书》。项目编号HHZX22-066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6)中已明确注明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对于本项目预成交结果的的质疑函,针对质疑我公司进行了研究讨论并于2022年8月1日将上述事项告知了被质疑人。2022年8月3日预中标人向我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产品制造商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公司根据预中标人递交的证明材料于2022年8月5日对投诉人递交的质疑事项做出答复,认为预中标人符合询价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质疑函及投诉书中对质疑事项1提供的佐证材料为网页截图,其他质疑事项均未提供佐证材料,但产品网页往往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滞后性严重,并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但我公司还是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让被质疑人提供了证明材料,并给予了回复。
另:投诉人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投诉内容与质疑函内容不一致。开标前未提出任何质疑并参加开标,且质疑函中也未提及,即是认可询价文件的全部条款。此投诉人存在行为不诚实性。
相关当事人称:
投诉事项1说明:X射线CT系统(X 射线三维显微镜系统)不同于标准化的仪器设备,多数参数和配置均可定制。奥影检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站展示的部分参数仅为标准参数的一部分,并不代表奥影公司无法满足招标要求。且在对方质疑事项的内容中可看出,“此设备选多种射线源与探测器的组合”,说明了此设备的参数可非标定制。我公司在投标文件及质疑回复中均提供了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书承诺我司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2说明:投诉人质疑我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公司完全按照询价文件响应投标且询价文件中并无明确其要求,且我公司提供了制造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我公司完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的“分辨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在答复材料中提交了其所投产品生产厂商的声明函,声明函声明:“X射线CT系统(X射线三维显微镜系统)不同于标准化的仪器设备,多数参数和配置均可定制。奥影网站展示的仅是部分产品信息,奥影公司应标产品可以实现技术要求:最高空间分辨率≤0.5μm.”。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当事人无特定行业项目所必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查,招标文件虽没有设定特定的资格要求,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从事该项采购的销售单位应当取得《许可证》。经发函调查,相关当事人并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四家供应商中三家供应商不具备此许可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鉴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