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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一、项目编号:JXTC2022201050C1
二、项目名称: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第三教学楼VR教室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新博商科技园 1#
被投诉人: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相关当事人1:江西华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 229 号朝阳时代广场 2#楼-1010
相关当事人2: 江西财经大学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16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财经大学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第三教学楼VR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201050C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16日发布, 2022年7月25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废标行为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答复2022年7月28日质疑答复中说明:“未按照询价通知书第四章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有效企业纳税证明”。
《中国采购法》纳税要求的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我方正常按照国家要求缴纳了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观和客观上我们并没有偷逃税款,属于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符合资格要求。
(二)2022年7月25日14点30分参与本项目投标,现场评标专家以我公司提供的纳税凭证税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由不予认可,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无效,作为废标处理,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正常权益。
被投诉人称:
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第三教学楼VR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201050C1)于2022年7月25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西二路1号发改委综合楼6楼602号(1号竞谈/磋商室)进行询价,至询价截止时间止,共有4家供应商签到。询价小组由熊尚诚、施蓉、李华旸(采购人代表)三位组成。
评审过程中,发现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询价小组一致认为“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税收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据此,询价小组认定其提供的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无效,其响应文件无效。
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相关当事人1称:
(一)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招采询价工作。
(二) 现场评审专家,针对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纳税凭证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判定为“未提供有效企业纳税证明”的依据,符合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询价小组可以判定为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符合询价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中,无法提供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缴纳税收证明,佐证其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长期无经营纳税情况。
以下系我司提供的符合要求的缴纳税收凭证。
(三) 江西广泰教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询价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及成本价,属于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情况,本项目经过询价小组评审,4家递交响应供应商中,其中3家响应供应商符合询价文件规定要求,满足开标需求,我公司报价1324906.00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公告无异议后,获取中标资格。
故我公司要求主管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支持本招标结果,维护我公司正当权益,打击恶意投诉质疑,扰乱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相关当事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评标专家以投诉人提供纳税凭证为“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并予以废标,侵害其正常权益的问题。经查: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第三教学楼VR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201050C1)的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的格式10-4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和专业能力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单独提供)和询价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凭证或证明”。经核实投诉人的询价响应文件,投诉人已提供了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出具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电子缴款凭证的,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询价前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企业缴税凭证”。
综上,投诉人已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缴税凭证,无依据证明投诉人提供的该缴税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且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未查询到投诉人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评审专家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的内容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予以废标,无法律法规依据,对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公正的待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询价文件、评标报告书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废标行为无效。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