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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高财字〔2022〕18号
一、项目编号:RHGL-XJ-2022005
二、项目名称:新余市高新区8所学校心理咨询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盛普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1号楼10至11层B座10-11L
被投诉人1: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暨阳中山路351号
被投诉人2: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地址:新余市高新区春龙大道
四、基本情况
瑞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的委托代理新余市高新区8所学校心理咨询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HGL-XJ-2022005)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项目已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非国家强制标准,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采购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标准,属于有选择性的设置限制条件,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并且无CMA资质认定章的报告在政府采购中对社会不具备证明作用,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作为实质性条款。设置非强制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评审条件属于有选择性的设置限制条件,明显不合理。
(二)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却未明确国家强制标准,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并且无CMA资质认定章的报告在政府采购中对社会不具备证明作用。设置非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评审条件属于有选择性的设置限制条件,明显不合理,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
(三)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第2包:“台式电脑要求需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一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佐证。”采购需求的设置与实现的功能、目标无关,属于擅自提高采购需求。
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一级)证等同于指定了品牌,明显具有指向性,指向了具有该资质认证的供应商和特定产品。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利益,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营商环境。
(四)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产品相关资质,却没有给潜在供应商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产品相关资质,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营商环境。
(五)本项目需求产品要求前后矛盾,标准要求不统一,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函引用的法律依据不清楚,未严格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回复我公司。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称:
(一)所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了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提供的检测测试报告或CNAS报告都属于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不存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所要求(招标文件明确了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提供的检测测试报告或CMA标识签章或CNAS标识签章报告都属于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并且已经说明了检测标准。
(三)投诉方属于单方面认为而已,首先台式电脑用于办公必定会有学生信息收集等各方面资料保存(这里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也存在好与坏、质量问题、维修等各方面问题,技术要求是:厂商承诺主要部件三年保修及上门,原厂400或800售后电话服务,原厂门到桌安装验机服务,这是对使用方的一个服务保障!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反映了信息安全工程服务提供者从事信息安全工程服务保障能力的成熟程度。一级资质属于最低资质:基本执行级。这也是对采购方一个信息安全方面的一个保障。做为台式电脑的制造厂商应当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保障能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进行评价(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络安全管理法规)。
(四)国家标准分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对强制性标准,从设计、生产.....到产品包装等等一路下来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而推荐性标准可以依据国标,也可以采用行业相关的标准。如果个人依照国家标准设计某一个产品,不管是依据GB还是GB/T,那么只能说明该产品采用国家标准设计,不能说该产品符合国标。产品是不是符合国标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来认证,而且在产品设计投产之前就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在有关行管部门备案,这样才能作为后续合同中的技术依据。且产品投放到市场前应该做好相关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才能投放到市场销售。
(五)该项目分为8个学校使用且面对使用群体不一样,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求,提出不同的采购产品标准。
(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少写了“招标投标”。我方认识错误,也将整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中涉及国家推荐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范畴(《标准化法》第二条),该条款设置符合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投诉事项二不成立,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需检测货物的检测内容。依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文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并非仅限于国家强制标准。
(三)投诉事项三不成立,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及《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赣财购〔2021〕30号)的规定,台式计算机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通过集中采购方式采购。投诉前提条件——该项目采购需求包含台式计算机——已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将依法处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的违法行为。
(四)投诉事项四成立,询价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中将所列部分指标对应的检测报告、登记证书作为实质性条款,且自发布询价公告至开标仅有6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报告、证书的必要时间,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将依法处理该违法行为。
(五)投诉事项五不成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明确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可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
(六)投诉事项六成立,该项目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中,引用的财政部规章有误,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依规处理该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五不成立,投诉事项四、六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高新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