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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80054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振华路 163号飞亚达大厦 A座801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98号
相关当事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致富路19号首层之一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54),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23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5月16日开展,中标公告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示采购结果、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已经履行。
投诉人称: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没有取得关于其拥有自主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等5个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根据我司质询时(2022年5月1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企查查、爱企查、天眼查等网站查询信息显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时并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详见质疑函附图一),由此可知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并未取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实施信息化管理能力评审材料得分的符合性及真实性存疑。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其软件相关证书于投标前期取得,受疫情相关人员防控和物流等原因影响,该证书颁发主管部门未及时公示上网,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登记机构申请并获得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经我司于2022年6月2日下午14:40分联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咨询电话010-61090099客服工号702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答复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只提供纸质证书,从不提供电子证书;(2)疫情期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业务正常受理、审批、登记、公示,不受疫情影响。(具体咨询内容及答复录音详见附件一咨询电话记录)因此,我司认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内容的真实性存疑。我司在投诉时(2022年6月6日)再次检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企查查等网站(详见附件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企查查截图),显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晚于投标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方取得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2022年5月31日(晚于投标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方取得智慧物业供应商管理系统、智慧物业安全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至今仍未取得智慧物业项目运营管理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智慧物业数据中心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此可知,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日(2022年5月16日)前并未取得相关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
并且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员配备较大可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的要求,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要求,投标人派驻的项目经理、维修主管、保安主管、客服主管等4人均需具有相应学历及岗位资质证书,且自2021年7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由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经网络检索(详见质疑函附图二、附图三)显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含其分公司)近三月在职人员仅有6人缴纳社保,而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高管人员就达3人,且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项目达十余个(详见附件三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管项目),该公司能将购买社保员工中多达2/3的员工(含高管)共同派驻到一个项目,且正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维修主管、保安主管、客服主管等岗位的学历及资质要求的可能性极小,也不符合常理。我司认为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中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澄清内容表述不清楚且缺乏事实依据,包括:1、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申报缴款情况查询网站截图,显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款所属期限自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连续11个月社保申报缴款人数均为4人以上”,我司本身就是质疑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的符合型及真实性,所以仅仅是查询网站显示的社保缴纳人数截图不能证实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派驻的4名员工正好属于在该公司申报社保且具有相关学历及资质证书原件的情况的真实性;2、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两名监事已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未占用我公司人员名单”,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确两名监事在哪个公司缴纳社保,未提供两名监事缴纳社保凭证,怎么证明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仅仅依据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解释就能证实其真实性?3、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1人、维修主管1人、保安主管1人、客服主管1人,均有相应的学历、资质证书及社保缴纳主体及期限要求,我司针对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证件资料的符合性及真实性提出质疑,然而,质疑回复函并没有提及相关人员证件原件核实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代理机构并未对相关资料的符合性及真实性进行调查论证,我司对此仍有质疑。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维修主管、保安主管、客服主管等4名员工较大可能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具有相关学历、岗位资质证书且三个月由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为其交纳社保的要求。代理机构在未通过正常官方渠道和原件证件核实质疑内容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认定我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具有偏向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嫌疑,有失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1称:
我司在收到贵单位下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后,立刻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54)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研究,经与采购人沟通,现做如下说明:
(一)项目采购过程及质疑处理情况
我司依据批准的采购计划,依法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054)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公告于 2022年4 月23日发布,2022年5月16日09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于2022年5月17日在指定网站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经调查核实,我司于2022年6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详见附件1赣招司质函[2022]104 号质疑答复)。
(二)投诉事项情况说明
投诉事项1: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没有取得关于其拥有自主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等5个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
说明:针对“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的问题。经核实,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加分项“物业管理实施信息化管理能力:1.1投标人具有自主开发的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1.2 具有自主开发的智慧物业项目运营管理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1.3 具有自主开发的智慧物业数据中心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1.4 具有自主开发的智慧物业安全管理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1.5 具有自主开发的智慧物业供应商管理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软件为投标人自主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作为证明,符合要求则加对应项分值,否则不得分。”的规定(详见附件3 项目招标文件),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软件名称分别为: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 V1.0;智慧物业项目运营管理系统V1.0;智慧物业数据中心系统 V1.0;智慧物业安全管理系统V1.0;智慧物业供应商管理系统 V1.0。(详见附件5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则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了评审及打分。(详见附件4项目评标报告)
质疑调查阶段,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澄清:“我司软件相关证书于投标前期取得,经联系主管部门客服,明确是受疫情相关人员防控和物流等原因影响,该证书颁发主管部门未及时公示上网。我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已提交软件证书扫描件,并再次确认,该证书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领发,真实有效。”同时提供了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的证明,证实“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5个软件著作权已进行了审核并完成登记,因项目急需相关登记证书,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向登记机构申请并获得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新冠疫情和人员管控等原因导致网上公示延后,将于近日在网上公示相关登记情况。(详见附件2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
2022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了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完成了本项目5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审核和登记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此,投诉人提供的相关网站查询和电话咨询信息,不足以证明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
投诉事项2: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员配备较大可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的要求,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
说明:针对“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员配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的要求”的问题,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加分项“人员配备:含项目经理、维修主管、保安主管、客服主管。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2021 年7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含投标人分公司)为其交纳的社保证明扫描件作为证明,否则不得分。”(详见附件3项目招标文件)。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针对本项目的物业管理人员配备名单,并分别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的4名物业管理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及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详见附任 5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质疑调查阶段,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申报缴款情況查询网站裁因,显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费款所厲期限自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连续11个月社保申报缴款人数均为4人以上。”同时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解释:“我司视实际需要为职工购买社保,满足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缴纳情況正常(我公司两名监事已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未占用我公司人员名单),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了人、维修主管1人、保安主管1人、客服主管1人)”(详见附件2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以及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形式泄露。”的规定,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社保缴纳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前提下,与用人单位和个人无关的第三方无法查询其社保缴纳信息的真实性。我司根据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投诉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不足以证明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员配备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的要求。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称:
投诉事项1说明:针对该问题,我司提供了 2022年5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关于证书相关情況的证明材料作为回复,因此投诉人提供的相关网络信息查询截图及电话咨询内容不足以证明我司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
投诉事项2说明:我司视实际需要为职工购买社保,满足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正常(我公司两名监事已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未占用我公司人员名单),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1人、维修主管1人、保安主管1人、客服主管1人)。并且在质疑调查期间我司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申报缴款情况查询网站截图,截图中体现了查询所属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连续11个月社保申报缴款人数均为4 人以上,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并不能证明我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人员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没有取得关于其拥有自主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物业客户服务系统类软件或软件子系统等5个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的问题。经本机关向版权管理局发函核实,版权管理局回函(附件3)称:“版权中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一个软件只发放一个登记号,每一张登记证书右上角记录唯一证书编号”。但相关当事人广东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五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书编号均为软著登字第9314363号,登记号均为2022SR0360130。经版权管理局核实,该公司提供的五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息与版权管理局所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中标供应商投标人员配备的社保缴纳较大可能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评分第2条加分项的要求,不应取得对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得分的问题。经本机关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函核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本机关复函一份“广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加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办业务专用章”的四份“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除参保人周某以外,其余三份“中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均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情况不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在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现依法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