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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饶财购〔2022〕32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创文公益宣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2-005#)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园(一期)A8 号楼,法定代表人:窦春光。
被投诉人1: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上饶市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栋四楼401),法定代表人:杨玉明。
被投诉人2: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东市街道茶圣花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年。
相关人: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万达广场奎文座37层2#3718,法定代表人:林峰。
投诉人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被投诉人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创文公益宣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2-005#)(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质疑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经依法审查,被投诉人在法定投诉期内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基本情况
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 1:拟中标供应商——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社保参保记录存疑,未依法如实公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事实依据 :(1)该公司2019年1月10日成立,于2022年5月2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的2021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社保(五险)参保人员为0人;且该公司于2019年、2020年度报告中,社保(五险)参保人员均为0人;经质疑复核后回复: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相关社保证明,且补充提供了税务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根据回复,假设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如实公示社保参保信息,但事实情况却自相矛盾,该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公示信息显示均参保0人,该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该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予限制和禁入。合法经营,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最低要求。据此,该公司漠视自己的信用状况及市场主体地位,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条件。(2)评审时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因此,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后续提供了“由税务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不应予以考虑。(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社保缴纳发票、缴纳社保的银行转账凭证、社保局或税务局出具的正常缴纳社保证明,提供任一种均可,若为委托第三方缴纳的还须提供第三方委托证明);”的相关规定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可以把社保缴纳义务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缴纳。故,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的方式应是被禁止的。
投诉事项 2:拟中标供应商所投“户外高清LED显示屏”,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产品强制要求,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事实依据:本次采购核心产品中包括“户外高清LED显示屏”,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的产品,且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即本次投标的LED显示屏产品必须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所投产品无效。经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商:深圳市晶元光电有限公司)未取得任何认证。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精神,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依据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2项“输入输出设备——显示设备——液晶显示器”依据的标准为《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该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使用的液晶显示器,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计算机显示器,带有调谐器/接收器的显示设备。即包括LED显示屏,且属于强制采购范围。我公司在投标前,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产品LED显示屏的节能性选择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其中从山东省财政厅答复“政府采购LED显示器是否要节能产品”办件中获悉,液晶显示器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见附件)。同时为提高该项目的LED产品的各项性能等综合质量,我公司选择了业内大品牌(浙江大华)的节能产品参与投标,故而采购成本提高,竞争优势降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明确,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我们从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6086-3651593)中同时得知:“适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国家标准的液晶显示器属于强制采购范围,其中包括LED背光液晶显示器”(见附件);另外针对本项目质疑回复函的相关答复,在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留言(留言编号: 5500-3663272)中已做了明确回复:“适用《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20)国家标准的液晶显示器属于强制采购范围,其中包括LED背光液晶显示器,实践中需依据上述要求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和采购项目特点进行判断。”(见附件)综上,LED显示屏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拟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符合采购产品强制要求,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 3:拟中标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不明,应为无效投标。事实依据 :(1)拟中标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包括户外高清LED显示屏)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填列“品牌型号规格及生产商”信息,尤其是电子产品,属投标产品不明,其直接后果是:所有的证明材料无法一一对应,报价没有意义(产品不唯一),后期合同无法签定(合同标的不明),验收无法实施(没有标准)等等。诸如户外高清LED显示屏,在“开标一览明细表”中其生产商标示“深圳蓝普”,经简单搜索查询,就有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屏科技有限公司等100多家公司(见附件),该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称的LED显示屏制造商为深圳市晶元光电有限公司,那么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究竟是哪个公司?况且产品的规格型号也没有,无法区分不同系列、同系列不同技术参数的同类产品等,无法确定产品的唯一性。在厂家不明、产品不明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中的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就失去了证明效力,报价也失去意义。(2)各项报价未根据实际设计所需的规格型号等要求分别报价,当“采购人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对采购货物的需求如数量、型号等发生变化,结算时按实际计量,单价按成交单价计算。”时,无法据实结算,不能响应招标文件“不可负偏离”的商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条商务要求—售后服务第6项)。综上,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填列要求,其实质未响应招标文件。
投诉请求:1、核实以上事项,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2、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遴选出真正合格的供应商,或依法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1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被投诉人2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称:
关于投诉事项1:“拟中标供应商—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社保参保记录存疑,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社保证明,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且在收到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后,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还提供了由税务局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关于投诉事项2:拟中标供应商所投“户外高清LED显示屏”,未取得节能认证证书,不符合采购产品强制要求,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可知,LED显示屏未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函所指的显示设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编码为A02010604,该编码引用自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而LED显示屏的编码为A020207,两者不属于同一样产品。
关于投诉事项3:拟中标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不明,应为无效投标。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明细表》所填内容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查明:上饶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创文公益宣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22-005#)于2022年6月28日开标。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针对开标结果向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质疑。2022年7月18日,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作出《质疑回复函》。安徽人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质疑回复函》后,因对上饶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的质疑回复不满,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的第一预中标人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相关社保证明,且在投诉回复中另提供了社保缴纳记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可知,户外高清LED显示屏未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第一预中标人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明细表》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完整的所投户外高清LED显示屏品牌关键信息,未填写所投品牌的型号及生厂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且《开标一览明细表》中“深圳蓝普”的制造商为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一预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户外高清LED显示屏的制造商深圳市晶元光电有限公司不一致。综上,江西一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