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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DY2022-HW-G0002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22003新建区学校学术报告厅LED屏、灯光音响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康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永鸣
代理人: 张洪胜
联系方式: 1339790****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婺源路55号7幢1-6
被投诉人1:江西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玮、万志伟、刘霞、伍谢俊
联系方式:0791-87915286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被投诉人2: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方式:0791-83742629
地 址: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63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飞
联系方式:0795-2501001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区镜山综合园食品大道1号4-5#厂房
四、基本情况
江西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委托,对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22003新建区学校学术报告厅LED屏、灯光音响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DY2022-HW-G0002)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6月23日开展。投诉人于2022年7月1日对采购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1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与招标产品要求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响应,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因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参数官网公布的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存在负偏离,故我公司有理由相信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检测机构是否是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
3、招标文件第120页“单8寸线阵音箱 符合:GB/T7313-1987《高保真扬声器系统最低性能要求及测量方法》及GB/T9396-1996《扬声器主要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频率响应:80Hz~20kHz;灵敏度:≥102daB;最大声压级:125dB/131dB;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其中GB/T9396-1969属于已经被全部代替的产品标准,招标人、代理机构、中标人文件使用被全部代替的产品标准,招标文件使用套用全部代替产品标准,不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标准,其招标文件编制与实际项目需要不相适应存在重大出入,本项目应做废标处理,应当重新修订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称:针对投诉事项1、2,在质疑问题核实期间,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提供了对质疑事项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及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有效真实的自证材料。针对投诉事项3,该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投电源序时器、数字音频矩处理器、4*1300W数字功放、16数字调音台等产品的制造商“广州市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声明函》和检测报告,经对比,其所投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参数之间不存在偏离,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时所用的检测报告原件均有CNAS或CMA认可标志,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和质疑答复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质疑的、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的投诉事项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无法认定江西天合光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明细”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检测报告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新建区财政局
2022年9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