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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明明
联系方式:1521069****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路466号阳光3651栋不分单元155
被投诉人1:南昌市邮政路小学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1897081****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邮政路9号
被投诉人2: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91-88857006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恒大中心B座四楼417、418、419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7月2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邮政路小学的委托代理天骥校区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X2022-G338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3日发布,于2022年7月26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两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中,①投标人具有出版社授权,每有20家授权书的加1分,本条最多5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出版社授权或合作协议的原件扫描件,证明材料须附有出版社联系人及电话,否则不得分。②为了保证正版图书,投标人2021年以来与任意出版社合作的,每提供20家的得1分,本条最多2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结算发票和对应发票的银行支付转账凭证扫描件佐证,否则不得分。上述参数招标公司有偏袒潜在的供应商的嫌疑。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所供纸质图书图书符合出版行业执行标准:GY/T 5-1999印刷品质量要求、GB/T30326-2013成品质量要求检验等质量检测方法的,每提供10份合格图书质量检验报告得1分,最高得8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带有CMA标识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佐证。要求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来作为评分标准,采购方有操标和控标的行为,有偏向一些投标公司嫌疑,且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对提供80份检测报告没有作出答复。
被投诉人1称:
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被投诉人2称:
(一)被投诉人2于2022年8月8日组织专家对该项参数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该项指标无指向性、无不合理。且本条要求是与本次采购 “图书”的履约能力息息相关的,故设定该条作为评审因素之一。全国至少有500家出版社,评分标准中对于出版社授权的设定总共5分,也只有100家出版社,并未指定某个固定的代理商,也并未指定某个出版社,出版社授权可以授权给多家代理商的,不存在有指向性。
(二)被投诉人2于2022年8月8日组织专家对该项参数进行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该项指标无指向性、无不合理。且该指标是与本次采购 “图书”的质量息息相关的,故设定该条作为评审因素之一。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主要是招标文件中出版社授权和出版社合作等参数有偏袒潜在的供应商的嫌疑。综合考量被投诉人2于2022年8月8日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和相关图书政府采购活动事例,上述参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强制性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主要是招标文件中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参数有操标和控标、偏向一些投标公司嫌疑。综合考量被投诉人2于2022年8月8日组织的专家论证结果和相关图书政府采购活动事例,上述参数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强制性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南昌市财政局或东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
2022年8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