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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关于对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建设项目D包:窗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井政采字[2022]38号D包
二、项目名称: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建设项目D包: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吉安市青原区阳光布艺店
地 址: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菱塘村小菱塘自然村33栋
被投诉人: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井冈山市新城区怡园新村19栋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吉安市青原区阳光布艺店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井冈山市发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井冈山市委党校、训练基地综合体建设项目D包:窗帘采购项目(井政采字[2022]38号D包)”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8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对中标结果的质疑,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杭州三佳窗帘布艺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3日参与杭州市临安区第五人民医院窗帘及安装项目的电子化交易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7月22日受到行政处罚并处罚款4200元。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所以杭州三佳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不具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中标无效。
(二)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投标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严重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权益。
(三)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设置业绩与履约信用评价作为加分项,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于2022年8月17日下午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并经我局依法调查: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杭州三佳窗帘布艺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又根据2022年1月11日《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明确“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中标供应商杭州三佳窗帘布艺有限公司所受到的4200元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经查询也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综上所述,杭州三佳窗帘布艺有限公司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3都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投诉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先行提起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井冈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