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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临财购【2022】8号)
一、项目编号:JXDC2022-G06
二、项目名称:临川区地方储备粮大岗承储仓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气密性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抚州全迪贸易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志勇
联系电话:1334640****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六水桥街道奥体国际B栋
被投诉人1:江西东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367794****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大道 1688号(荟萃中央)21幢601室
被投诉人2:抚州市临川区粮食局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387045****
地址:临川区妇幼保健院隔壁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东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临川区地方储备粮大岗承储仓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气密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DC2022-G0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2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技术评分标准中“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所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及措施要求方案,由评标小组进行评审,措施完整、可行、合理的优得5分,措施基本完整、可行、合理的良得2分,措施不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此条评分设置存在歧义,以上条款并未对总进度计划及措施要求方案需包含哪些内容指标进行量化,无量化指标,相当于完全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有严重的控标嫌疑。
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标准中“应急保障5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措施5分、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案、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5分、环保施工5分、文明施工5分、安全施工5分、质量保证措施5分”
事实依据:同上,我司认为以上条款评分设置存在歧义,以上条款并未对应急保障方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措施、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案、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环保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质量保证措施需包含哪些内容指标进行量化,无量化指标,相当于完全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且整个技术评分方案分高达40分,完全由评标小组主观打分,有严重的控标嫌疑。
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标准中“应急保障5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措施5分、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案、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5分、环保施工5分、文明施工5分、安全施工5分、质量保证措施5分”
事实依据:同上,我司认为以上条款评分设置存在歧义,以上条款并未对应急保障方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措施、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案、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环保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质量保证措施需包含哪些内容指标进行量化,无量化指标,相当于完全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进行横向比较,且整个技术评分方案分高达40分,完全由评标小组主观打分,有严重的控标嫌疑。
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标准中“业绩2分:投标人(含其分支机构)近三年以来承建过粮食仓库项目(包含机械设备或仓储设备或智能化系统设备或改造施工项目),每提供一个此类合同得1分,最高得2分。(评审依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如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该项目业绩的完整证明资料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我司认为以上条款评分设置不合理,有严重的控标嫌疑。
被投诉人称: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1,首先,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是采购人的需求。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的优劣对项目的实施十分重要,“完整、可行、合理”均是建立在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的采购需求上的,评审专家在客观评审的情况下,根据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内容的前提下,再去认定其完整性、可行性及合理性问题进行评判,即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必须满足采购需求才算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有没有完整体现出采购需求中涉及的所有因素即为完整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的实施是否贴切采购需求所导向的合理化因素即为合理性,故只要满足上述完整、可行、合理的定义即可得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中关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原则。其次,招标文件明确了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的评分细则。招标文件对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进行比较打分,是指“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全面、合理、可行、服务便捷”和“方案完整、针对性”,就是量化了评审因素,投诉人显然是对招标文件表述的内容没有完全理解。第三,通过比对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方案可以遴选优质的供应商。每个投标人制定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措施完整方案是并不相同,考虑到该项目的实施十分复杂,好的方案能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对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对比各投标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服务的差别,确保在项目实施中能及时提供优质服务。第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不存在控标的情形。方案既不是专利、更不存在唯一性,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制定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最后,评审委员会有能力对每个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客观评审。本项目评审专家成员均是通过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全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水平,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出综合判断和评分。专家通过对比投标供应商的方案进行评分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的择优原则。
综上,根本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说法,评分已经对方案进行了详细量化评分,并无不妥。
针对投诉事项2,首先,制定该评审因素有政策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门对应急保障提出要求。分为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等5个方面;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次,加强项目管理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设计变更处理方案、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可以比对出各投标供应商的管理水平,比选出优质的供应商,确保在本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招标文件明确了方案的评分细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从方案完整性、可行性、合理性等3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评审。投标人只要满足上述完整、可行、合理的定义即可得分,投诉人显然是对招标文件表述的内容没有完全理解。该评审因素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87号令中关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原则。第四,要求提供方案是实施好项目的现实需求。本项目施工难度大,现场相对比较复杂,施工周期长、工程量较大,为确保粮库现场施工的合理、合规、安全等,不影响粮库的日常运行,需要各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确保在项目实施中能及时提供优质服务。第五,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不存在控标的情形。方案既不是专利、更不存在唯一性,任何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制定方案。最后,评审委员会有能力对每个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客观评审。本项目评审专家成员均是通过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全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水平,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出综合判断和评分。专家通过对比投标供应商的方案进行评分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的择优原则。
综上,招标文件的制作即符合国家政策,又是实施方案的现实需要,还对评审因素也作了3方面的量化评分,并无不妥。
针对投诉事项3,首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的业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业绩可以直观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常要求 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其次,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三,要求类似业绩是招标人的需求。本项目对粮食储存至关重要,对工艺要求高,为确保质量,粮库的建设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安全,要求各投标人具有粮库类似业绩,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最后,分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按照这条规定,分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分公司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便以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也要由法人承担,采购人不需要担心会出现“没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经查阅招标文件及认证专家意见,我局认定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中“施工进度计划与措施”、“项目设计变更处理”等方案加分项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3,通过查阅文件及论证专家意见,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故对投诉人要求废除中标结果、重新组织采购的请求不予支持,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投诉的江西东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粮食局招标文件方案加分项未量化问题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