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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一、项目编号:JXTC2022-JX-G002
二、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窗帘地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江西都市帘窗饰盟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峰岭路西北侧,纬十一路东北侧9号赣州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一至三楼。
被投诉人1: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5#楼三层
被投诉人2: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128号
相关当事人:章贡区金煌布艺商行
地址: 赣州市客家大道家具市场 D3 栋 16 号
四、基本情况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受代理的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窗帘地毯项目(项目编号: JXTC2022-JX-G002),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30日发布,于2022年4月25日开展评审活动,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方不能接受招标代理方相应回复,招标文件中具体技术需求中的窗帘预估数量是以平方米为单位,而市场上窗帘的价格是以米为单位计算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目的是故意蒙蔽一般人的视觉,感觉预算单价不高。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价约80元/平方米,如果平方米换算成米为单位,预算单价达224元/米,如此高的预算单价远远超越市场价的2.8倍。
根据招标文件第54页的采购要求,窗帘采购以平方米计量来报价,而里面包含的辅料却是以米为单位,两者有明显冲突,及不符合行业的基本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54页的采购要求,窗帘采购单价中,已注明包含相关辅料的价格,该表格中又出现罗马杆/轨道的单独报价。重复报价致使总报价虚高。
如此诱人的价格致使有关单位与早已指定的供应商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控标,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介入。
(二)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函中未提供证明材料,请进一步提供该项目招标活动有串标围标的证明材料。”我方不能接受招标代理方相应回复,我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活动有串标围标嫌疑。该招标活动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开标,共有5家单位参与竞标,标的是300万元整。其中有4家疑似关联单位,竞标价格分别约295、296、297、298万元,我司经过精确成本计算以及合理的利润,报价为1982563.2元。其他4家竞标单位所报价格如此接近且有规律,与我司报价相差甚远,我们合理怀疑这4家竞标单位有串标围标嫌疑。
(三)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因本项目并未设置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评分项,故无需要求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本项目要求对窗帘布及其他相关材料应符合的技术参数提供检测报告进行佐证,并约定履约验收环节的抽检条款,是为了对履约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并非故意留下漏洞。”我方不能接受招标代理方相应回复,我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质检报告及相关条款设置疑似故意为中标方留下以次充好的余地。在招标文件中,预设了窗帘和地毯要求的技术参数,要求潜在投标单位要提供纸质检测报告,看似严格把关,但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司未提供实物样品,也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众所周知,纸质质检报告只能说明某个样品经检测合格,并不能说明和保证后面中标方提供的产品就是合格的,如果投标时没有实物样品,所谓的质检报告就是一张废纸。
招标文件中就后续交验货的质量问题的表述是“对有疑问产品,甲方有权进行抽样,并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货期间院方可随机抽检货物”,这些表述看起来有质检要求,但其实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意思。如果是真正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就必须将产品抽样进行质量检测作为必经的验收程序。
(四)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贵公司投标文件有疑问,本着对评审认真负责的态度,故对你公司发起询问,并非对贵单位进行区别对待。”我方不能接受招标代理方相应回复,我司认为招标公司区别对待供应商。开标当天共有5家单位参与招标,只询标了我司,并以询标的问题作为我司未中标的理由。
被投诉人1称:
(一)质疑人提出此质疑事项的时限超过了规定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司已于2022年6月6日对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就此问题的质疑已进行答复并告知质疑人。
(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并未提出对报价分别为295、296、297、298万元的四家单位存在围标串标的嫌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函中未提供证明材料。我司于2022年6月6日对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就此问题的质疑已进行答复,也请质疑人对本项目的围标串标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证明依据。而后质疑人并无再提供任何其他相关证明依据。
(三)经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因本项目并未设置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评分项,且本项目要求的参数指标可以通过检测报告来进行佐证,样品并不能直观的体现出符合某项技术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故本项目没有要求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本项目要求对窗帘布及其他相关材料应符合的技术参数提供检测报告进行佐证,并约定履约验收环节的抽检条款,是为了对履约环节进行质量把关,并非故意留下漏洞。我司根据采购人的意见于2022年6月6日对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就此问题的质疑已进行答复。
(四)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质疑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明确的地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故评标委员会本着对评审认真负责的态度,故对质疑人发起询标,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不明确的情况,所以未对其他投标人发起询标。并非对质疑人进行区别对待。我司于2022年6月6日对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就此问题的质疑已进行答复。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称:
(一)市场上窗帘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标准,在计算价格时,可以“平方米”作为计算单位,也可以“米”作为计算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中,也有很多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窗帘价格的类似案例。我司窗帘(阻燃防紫外线)投标单价为68.95元/平方米(报价含包边、安装、质保维修、布带布钩等辅料,布钩不少于6个/米,1米轨道2米布带),价格完全符合市场行情。投诉人江西都市帘盟窗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的赣州莱梦窗帘有限公司在参与兴国县人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窗帘采购项目投标时,窗帘中标价格为215元/米,罗马杆(含环扣)中标价格为56元/米,布带中标价格为26元/米,以此推算,该公司含辅料(罗马杆、布带)的中标单价为297元/米,该价格远超我公司的中标单价,如果投诉人认为我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报价虚高,那请问投诉人中标的价格比我司更高又该作何解释?
(二)我司投标报价为2954960.60元,为提供优质的货物,该报价是我司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且经过精确成本计算与合理利润得出的合理报价,我司报价未超出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三)我司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验(测)报告,以佐证所投货物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我司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采购需求表及采购要求“二、采购要求(一)技术需求...”中:(1)窗帘预估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报价不合理,其中辅料以米为单位报价设置不合理;(2)窗帘采购单价中已注明包含相关辅料的价格,又存在罗马杆/轨道的单独报价,系重复报价的设置不合理。经查,(1)市面上因商家习惯或材质不同,有存在米或平方米的不同计算方式,故窗帘预估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辅料以米为单位设置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2)技术需求中相关品目的单价并未包含轨道的价格,“1米轨道2米布带”为采购需求标准,其控制单价已单独列示,未发现重复报价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开标活动中,有4家单位疑似关联单位(竞价存在规律,分别为:295、296、297、298万元),涉嫌围标串标。经查,该4家单位的报价分别为:2962760、2977011、2954960.6、2980860,并无明显规律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各项信息未发现该4家公司存在关联性。经查询前述4家公司近期投标信息,除本次项目外在其他项目中此4家公司未再存在过竞合。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该4家单位围标串标。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纸质检测报告,未要求提供实物样品的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中就后续交验货的质量问题:“...对有疑问产品,甲方有权进行抽样,并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送货期间院方可随机抽检货物”的设置不合理。经查,该设置并无不合理性,提供样品或检测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故该设置合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主要是(1)开标当天仅询标投诉人不合理。经查,为了使评标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有效地评审投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故询标投诉人的行为并无不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2)评标小组询标内容为:“投诉人未提供阻燃防紫外线窗帘布带的防火等级检测报告”,投诉人的解释为:“阻燃防紫外线窗帘布与阻燃遮光窗帘布布带使用的是同种布带,所以只需要提供一份检测报告”。评标小组并未认可投诉人的解释并以此认定投诉人无效响应不合理。经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内确未提交前述检测报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