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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高财购诉〔2022〕2号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铁片区路灯工程、华林北路及赤土板北路部分路段和路灯电缆修复工程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奥特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九路
法定代表人:蒋龙龙 联系电话:1811826****
授权代表:柴玲 联系电话:1813625****
被投诉人1: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被投诉人2: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刘杨清 联系电话:1387055****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铁片区路灯工程、华林北路及赤土板北路部分路段和路灯电缆修复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2-018)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6月8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2年6月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7月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于2022年06月17日对我司质疑进行了答复,但答复与事实证明明显不符,且未做出合理说明。我司投诉高安市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及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研读不透彻或其恶意曲解不按国家法例条文执行公务,掩饰其在本项目采购环节中所犯程序性错误。
事实依据:我司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均未公示本次招标活动的评审排名与得分。
投诉事项2:采购人明显维护中标人利益,对我司提出的中标单位是否具备提供真实投标材料(质疑事项2)未做全面核实调查且未按照相关法律公示质疑和澄清结果(质疑事项2:本公司对本次招标活动公示的中标单位是否具备提供真实投标材料发出质疑)。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所述“质疑回复与事实证明明显不符,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内容。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回复了投诉供应商的质疑,并告知了投诉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本次招标活动的评审排名与得分”不属于结果公告必须公示的范围。
(2)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中,也告知了投诉供应商“因为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开标主持人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已告知所有投标人,如有需要单独查询采购项目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可致电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公告中有详细列出。而且公示期间也未接到贵司授权委托人查询得分与排名的电话,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已经将投诉供应商的得分与排名告知了投诉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
关于“投诉事项2”
(1)针对投诉供应商所提质疑,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邀请了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复核,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理解,以及核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所需的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并给予了相应的得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权核实调查投标人材料的真伪。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的意见对投诉供应商的质疑进行了回复。
(2)质疑回复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告知了投诉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响应供应商的材料属于虚假响应,将依法上报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投诉供应商质疑函中所提“中标单位不具备所投产品检测报告”事宜,评审委员会协助答疑时核对了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通过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深圳市北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为“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同时通过深圳市北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页也可以查询到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信息,评审委员会通过对比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情况给予了相应得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1的问题,被投诉人已按相关规定告知了投诉人得分和排名情况。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2的问题,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