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7-16]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80119
二、项目名称: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多功能养老培训室会议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例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物流3号交易广场A区商业2-058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嘉言路69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多功能养老培训室会议设备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80119)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于2022年5月17日发布,分别于2022年5月25日、5月31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材料。目前,该采购项目已进行开评标活动但未公告采购结果且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在质疑文件质疑事项第1条中就“主扩功放”及“主扩音箱(含壁支架)以检测报告作为评审门槛,明显是在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而招标代理却以该文件要求提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并没有作为评分因素而是作为该设备技术参数的佐证证明材料对我方进行答复(详看质疑回复函回复事项1),我司对招标代理的回复并不满意,原因有以下三点:
1.回复中强调第三方检测报告仅为佐证参数的依据,而并非设置门槛,那么我司提出疑问,招标文件第45页“主扩功放”与“主扩音箱”的第9条参数“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投标人必须得在投标时提供,否则废标?如果必须提供,这难道不是在用检测报告设置招投标门槛吗?
2.众所周知,各品牌要想获得检测报告从送检到出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该项目性质为竞争性谈判,从发标到投标一共才7天,潜在投标人及投标品牌根本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检测报告,除非是为此项目事先已经做好检测报告的某特定投标人及个别品牌,谈何公平?公正?这也不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因充分考虑检测报告的制作、运输成本及场地限制等因素!
3.根据我司参考近几年来省市级的公开招标文件,发现除检测报告以外,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技术参数承诺书、参数确认函及原厂的参数彩页均能够对产品的技术内容进行佐证,甚至使用单位可以以合同约定如果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使用方有权进行复检,如果检测结果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将执行相应处罚,并拉入采购黑名单,因此,第三方检测报告并非能够起到佐证效果的唯一凭据,而我司只能认为,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用检测报告作为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唯一条件,事实上就是变相的在设置投标门槛。
被投诉人1称:
本项目中检测报告是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证明材料,并非使用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符合法规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于2022年6月6日进行,共有12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经评审,除1家供应商初审不合格,其他11家供应商均满足技术商务符合性评审。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主扩功效”、“主扩音箱(含壁支架)”有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变相设置投标门槛的事项。经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未发现对送检单位进行限定,也预留了合理的送检时间,不存在变相设置投标门槛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