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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7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检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二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康亿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明珠
被投诉人1: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相关当事人: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中心的委托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检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二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7)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而后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材料。目前,该采购项目未公告采购结果且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1“本项目评分中设置软件著作权相关内容,意在评价潜在供应商在虫情在线识别和病虫害监控等建设的综合能力上是否有一定的积累,以此来保证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质量,且相关评分设置中并未要求某个特定的软件著作权。”我公司认为代理对此质疑的回复答非所问、明显违规违法:(1)评分因素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不合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能直接反映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著作权与产品服务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无关。(2)软件著作权需要时间申请,与企业成立年限紧密相关,如只对获得这些软著的企业/产品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事来不及获得软著的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
(二)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2“...科技企业及科学奖项作为评分要求体现了企业研发、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意在评价潜在供应商在农业物联网智能监控方面是否具有科学累积、技术创新,且通过政府采购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开展设备的研发、试验、示范,加速推进设备的科技进步。相关评分设置中并未要求某个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我公司对代理此回复不认同不满意。企业荣誉/奖项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并且“科技企业/科学奖项作为评分”是明显设置与货物采购不相关门槛,与产品服务、质量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采购单位实际需求无关。
(三)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3“采购项目根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求,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标准具有合理性,可以考察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其歧视待遇。”我公司对代理的此回复不认同不满意。理由:(1)“业绩”与“履约能力”两者根本毫不相关,采购单位要求的是产品所能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业绩与产品服务质量没有直接的关联,也与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无关。
(四)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6“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中第1条评分项为植保部门所出的实验报告,意在针对‘水稻害虫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白背飞虱、褐飞虱属、大螟’五种虫子进行自动识别与图像人工识别或人工分类鉴别方法的对比,而第3条是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定的对比实验报告,两者并不相同,不存在重复加分行为。”我公司对代理的此回复不认同不满意。试验报告与企业从事行业年限紧密相关,此项已明文规定设置要求门槛:“提供所投产品植保部门出具的两年四地实验报告、提供所投产品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定的对比试验报告(需满足一个作物生长季)...”。如照此对企业加分,那么就限制了很多待成长的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形成歧视中小企业,不公平门槛。招标文件中“...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第1条提供所投产品针对水稻害虫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白背飞虱、褐飞虱属、大螟自动识别与图像人工识别或人工鉴别方法的对比试验报告,且自动识别率达60%以上;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4分。第3条提供所投产品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定的对比试验报告(需满足一个作物生长季)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9分。”是不合理、更不合法设置。并且分数设置中要求:“...县级植保部门出具的得2分,市级植保部门出具的得4分,省级以上植保部门出具的得6分...所投产品委托独立第三方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别的对比试验报告(需满足一个作物生长季)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9分...”这种分数设置更不合理,试验报告本身和采购无关,对省、市、县实验报告加分设置还差别对待,分数设置的重、差距大。
(五)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7“本次招标的参数设定以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均为了保证中标产品可以最大程度的满足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要,均是为了佐证所投产品的质量,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对代理此回复不认同、不满意。理由:代理没有正面回复此质疑,我们质疑的是检验依据什么?每个合格正规产品均有国家生产标准,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带“★”这些检测项均不属于相关国标,没有体现检验依据,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做的这些检验项。没有检测标准出具的报告是不合规的,没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招标要求项。
(六)针对代理机构回复质疑事项8“...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分类管理,国家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检测报告仅为了佐证货物的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编制了评审因素,其设置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产品质量相关,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公司对代理此回复不认同不满意,理由:代理没有正面回复此质疑,我们质疑的是检验依据什么?检验的标准是什么?每个合格正规的产品均有国家生产标准。没有检验依据、检验的标准,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做的这些检验项。没有检测标准出具的报告是不合规的,没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招标要求项。
被投诉人、当事人称:
(一)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主要是对灯下诱集的数百种甚至上千种昆虫进行智能筛选、识别所需监测的农作物重大害虫,同时针对所监测的农作物重大害虫拍照、分析、分类、汇总、上传数据,对病虫害实时监控,其核心是虫情在线识别系统及病虫害检测物联网系统,而非是单单的硬件设备采购。软件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供应商在此方面的研发能力,且与货物的质量相关。
(二)根据《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按照“聚点成网”和“互联网+”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改善设施装备,加快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上下贯通、横向协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化监测预警体系。科技企业及科学奖项作为评分要求体现了企业研发、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意在评价潜在供应商在农业物联网智能监控方面是否具有科学积累、技术创新,且通过政府采购政策鼓励相关企业不断开展设备的研发、试验、示范,加速推进设备的科技进步。相关评分设置中并未要求某个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
(三)采购项目根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标准具有合理性,可以考察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
(四)第一,针对“提供所投产品针对水稻害虫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白背飞虱、褐飞虱属、大 螟自动识别与图像人工识别或人工鉴别方法的对比试验报告”问题。根据《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实践也证明,一种新技术、新产品从开发到应用,多年多地试验示范是必经流程,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其技术的成熟、性能优良与否和运行的稳定。第二,针对“供所投产品由植保部门出具的两年四地试验报告”问题。《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明确规定“选用的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经全国、省级植保机构组织的2年4地试验,证明技术成熟、性能优良、运行稳定的产品,未经试验示范的设备不得批量采购。”第三,针对“提供所投产品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定的对比试验报告(需满足一个作物生长季)”问题。《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第四、针对“农作物虫害自动识别功能佐证的检测报告”问题。本次招标的参数设定以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均为了保证所投产品可以满足采购人的新时期实际使用需求。检验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合同规定、企业明示、客户要求等,通过对产品具体的参数,从使用性能、安全性能、适应性能、可靠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来判定产品各项性能达到采购本产品使用功能目的,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类似项目答复意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故以上各项对比试验报告,两年四地试验报告均为佐证货物的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且为加分项,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本次招标的参数设定以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均为了保证所投产品可以满足采购人的新时期实际使用需求。检验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合同规定、企业明示、客户要求等,通过对产品具体的参数,从使用性能、安全性能、适应性能、可靠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来判定产品各项性能达到采购本产品使用功能目的,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类似项目答复意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中关于“技术部分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6、所投产品具有虫情在线识别相关类型的软件著作权或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相关类型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分项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软件著作权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产品质量或合同履约能力无关联性。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中关于“商务部分产品实力:(1)农业科技企业: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为省级或以上农业科技企业的...(2)技术实力: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在农业物联网智能监控方面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的科学奖励...”作为评分项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中设置“制造商为省级以上”具有限定供应商规模的排他性表述,以及“农业科技企业”具有限定供应商特定行业的排他性表述,具有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而“制造商在农业物联网智能监控方面获得过省级以上的科学奖励”具有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排他性设置,具有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中关于商务部分业绩:“...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设置项中的评审依据为:“1、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网页截图或中标通知书...”。该评分项限定了政府采购领域限特定行业的业绩,存在一定的排他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所涉的三个问题,主要是: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中关于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1、提供所投产品针对水稻害虫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白背飞虱、褐飞虱属、大螟自动识别与图像人工识别或人工鉴别方法的对比试验报告,且自动识别率达60%以上...”与“3、提供所投产品委托独立第三方机关出具昆虫识别与人工分类鉴定的对比试验报告(需满足一个作物生长季)...”评分项属于重复评分的问题。经查,前述第1项与第3项的设置内容均为对比报告,且第3项中的昆虫品类涵盖第1项的水稻害虫。另查明,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第3项对比试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合格指标的内容包含第1项所设置的五种水稻害虫。该设置存在重复评分的情形,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中关于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2、“提供所投产品由植保部门出具的两年四地实验报告...”中两年四地实验报告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该设置符合《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设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项评分标准技术部分中关于智能虫情测报灯系统:“2、“提供所投产品由植保部门出具的两年四地实验报告...县级植保部门出具的得2分,市级植保部门出具的得4分,省级以上植保部门出具的得6分”的分数设置不合理,省、市、县试验报告加分设置差别对待、分数设置的重、差距大的问题。经查,省、市、县试验报告加分的设置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术参数中要求部分参数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作为评分项不合理。经查,要求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证明响应参数情况符合采购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投诉人的投诉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中“主要参数中带★的参数需要出具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本次招标日期之前出具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设置不合理。经查,要求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符合采购人需求,该评分项的设置属合理事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四(2)、五、六不成立,投诉事项一、二、三、四(1)、四(3)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