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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康亿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明珠
被投诉人1: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相关当事人: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采购活动计划于2022年05月23日开展。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投诉答复函》。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未进行开标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04月27日发布,采购活动计划于2022年05月23日开展。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了《投诉答复函》。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未进行开标并依法暂停。
被投诉人1称:
(一)根据《全国农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科学奖项作为评分要求体现了企业研发、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意在评价潜在供应商在害虫性诱监测自动采集、传输及分析系统方面是否具有科学积累、技术创新,且通过政府采购政策鼓励相关企业不断开展设备的研发、试验、示范,加速推进设备的科技进步,该奖励证书不存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由农业、林业权威部门颁发的农林物联网系统方面的推广证书是能够经受得住考验和实际工作应用的,提供的理论依据是经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通过的,推广鉴定考核产品的作业性能,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生产条件及售后服务等项目,可以有效地监督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发展水平。采购项目根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评分,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恩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
(三)采购项目根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审加分标准具有合理性,可以参考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特遇或者歧视特遇,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次招标的参数设定以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均为了保证所投产品可以满足采购人新时期的实际使用需求。检验依据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合同规定、企业明示、客户要求等,通过对产品具体的参数,从使用性能、安全性能、适应性能、可靠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来判定产品各项性能达到采购本产品使用功能目的,保证产品质量。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类似项目答复意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投诉人所提供的国家标准均为2009年发布,距今已有13个年头,随着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采购人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根据采购项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及产品在整个系统中重要程度制定,要求重要产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于多个产品可以设定核心产品(重要产品)的原则,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今87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质疑是否该项目有人已经暗中操作,而操作该项目的厂家只有以个设备没有检验报告所以才这样设置”未提供佐证材料,仅为投诉人主观臆测。
(六)第四章二、参数要求中关于县级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内容仅为基本要求,此评分是在响应技术基本要求基础上进行了优化、细化,如GTS的方式所需展示的具体设备内容,系统建立的主要农作物预警模型,及系统的数据对接,优于技术基木要求,不存在重复加分的行为。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对所投产品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奖励证书进行加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标人。经查,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省部级或以上的科学奖励证书的获取,由下列单位推荐:(1)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3)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所以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奖励证书具有一定的条件;且,技术发明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因科学奖励证书的获得前提是需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但是如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则该公司规模必然不小。所以,将科学奖励证书作为加分项变相地限制了公司规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所投产品制造商在农林物联网系统方面获得过相关行业部门的推广证书并予以加分,限制了农林行业,属于限制特定行业,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不合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业绩加分不合理。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项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成功承担过类似项目予以加分。该招标文件仅要求“成功担任过类似项目”,并未限定特定行业,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并予以加分是合理的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四章第二项参数要求-1、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参数项要求;设备2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参数项要求;设备3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参数项要求;设备5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参数项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均没有体现检验依据”。经查,参数要求中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的第四、五项要求;“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的第十八、十九项要求;“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的第十一、十二项要求;“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的第十、十一项要求;“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的第十、十一项要求”,以上要求必须兼容全国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且能与中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信息系统及江西省农作物病虫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兼容并数据共享。该需求的设置是依据《全国农机技中心关于加强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设置合理。但关于兼容全国系统的有关接口代码、源码或者兼容需求环境公开等要求,需在标书中约定。但是,招标文件中并未关于接口代码、源码或者兼容需求环境的明确约定。所以,除了全国系统的提供商或者原先已合作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该要求,其他供应商可能没法参加,具有排他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五)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的问题主要是5个设备中唯独设备4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没有检验报告。其他4个设备均设置了监测报告,属于采购人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相应的标准,属于合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项评分标准-产品功能佐证的加分项与第四章第二条参数要求第五项重复,属于重复性加分的行为。经查,第三章为评分标准,第四章为采购参数要求二者不同;其次,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设定评审因素,且选择优于符合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属于重复加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五、六不成立,投诉事项一、二、四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