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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8]
2022-1 签发人:张业
浔阳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德化路466号阳光3651栋不分单元155
法定代表人:余明明
联系电话:1877020****
被投诉人1:九江市浔阳区龙山小学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北路
被投诉人2:九江天平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兴龙国际商务中心16楼1617室
投诉人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九江市浔阳区龙山小学北司路校区图书及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JTPZB2022-01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九江天平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代理机构、采购人作出的说明,结合投诉人的质疑、投诉及举证材料,以及本机关的调查取证结果,并经我机关详细核查,针对以下事项回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1”中关于“数字化图书馆系统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第3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内容。
经查,本项投诉内容在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并未依法质疑,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关于“数字化图书馆系统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第3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内容,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1”中关于“智慧黑板要求提供第3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内容。
经查,智慧黑板作为主要教学智能化电子设备,要求提供第3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佐证设备技术质量和使用安全,是保证设备技术质量和使用安全的基本措施,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关于“智慧黑板要求提供第3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内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浔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浔阳区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