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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0011-003
二、项目名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半导体激光光动力仪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绿剑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五里店路8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
询大事)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采购半导体激光光动力仪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40011-003)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2月25日发布,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变更公告,2022年4月8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材料。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尚未开标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本次招标参数为特定厂家特定品牌(深圳雷迈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机)的设备,质疑后不做任何修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招标文件要求超出了临床实际需求,院内科室一直试用的设备并非雷迈品牌设备,说明其它品牌完全符合临床治疗需求。明显是为了控标而设定的参数,前期院内谈判时,院方并没有对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提出任何意义,完全符合临床需求。根据招标设备名称: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仪,名称是我公司设备名称,但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无法正常参与投标,只能作为废标项处理,而且很多技术分与治疗无关,但是却无辜扣分。前期院内谈判时我公司产品报价50万,谈判现场确认了价格及我公司产品符合采购人需求。
被投诉人1称:
1.本次采购设备为“半导体激光光动力仪”,采购人经市场调研了解到,该设备的价格根据用途、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差异,价格范围在几万到数百万之间,本项目招标预算符合市场价格范围,且本项目还未开标,实际成交价格未确定,故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高价中标”、“恶意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家资金流失”的情况。
2.“激光输出功率调整”为加分项参数,投标人不满足并不会作无效标处理。采购人根据临床使用情况(主要用于体内肿瘤治疗),对设备的精度提出较高要求,是正当且合理的。
3.“治疗时间调整范围及误差”,不同病症的治疗时间差异很大,需依据临床预期效果和照射面积设定功率和时间,因而需要更宽泛的可调时间及更精准的误差范围,以满足各种光动力手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对于一些复杂病例的治疗时间可能远超出投诉人提到的 30 分钟,如照射面积较大、深度较深、光密度可能较低,需要延长照射时间,采购科室相关专家在光动力治疗的临床方面有自己的要求和经验,且经采购人调研了解满足本参数的厂家并非只有投诉人提到的一家。
4.“配套注册光纤”为加分项参数,投标人不满足并不会作无效标处理。柱状光纤为特种光纤,作为肿瘤光动力治疗设备的特种专用光纤,根据《医用激光光纤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规定:“专用光纤建议与主机一同申报。若单独申报,适用范围中应明确激光主机的生产厂商及型号信息,建议描述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与(生产厂商)xxx型号的输出波长为 xxx nm的激光器配合使用,用于传输激光能量。”也就是说,无论是与主机一同申报还是单独申报注册,光动力设备的柱状光纤仅能与对应的设备配合使用,不可销售用于与其他设备一同使用。据采购人了解,光纤与主机配套注册的厂家并非只有投诉人提到的一家,关于柱状光纤是否有单独注册证招标文件中未做要求,*2.13要求的是设备的配套注册光纤,说明光纤是设备组成的一部分,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耗材捆绑设备销售的问题。
5.“激光开关控制装置”为加分项参数,投标人不满足并不会作无效标处理。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操作医护为防止双手污染或交叉感染,脚踏式开关更便于操作及更符合实际应用需求,且国家行业标准 YY0845-2011《激光治疗设备半导体激光光动力治疗机》中对设备组成部件脚踏开关有明确要求,采购人的需求是正当且合理的。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中涵盖的2个问题。
1.关于招标预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事项。经查,采购人前期已对本项目采购的设备进行过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编制为采购人主体责任,该设备的质量、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差异,存在价格波动,且采购预算不能等同于中标价格。投诉人的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事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招标文件加分项“激光输出功率调整”、“治疗时间调整范围及误差”、“配套注册光纤”、“激光开关控制装置”设置具有唯一性的事项。经查,①招标文件第六章二技术评分*2.9“激光输出功率调整:0.1-2.0W可调,最小调整间隔为0.02W”,对于“激光输出功率调整:0.1-2.0W可调”的采购需求符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求,但“最小调整间隔为0.02W”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②:技术评分*2.14“柱状光纤规格,发光体2cm、3cm、4cm、5cm四种长度可选”(需提供与主机配套注册时的检测报告);其中,“发光体“2cm、3cm、4cm、5cm四种长度可选”设置不合理,应调整发光体长度在2-5cm内可选。同时,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的说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以上加分项非唯一性。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