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6-24]
泰和县垃圾分类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招标编号欣信政采字TH-2022006号)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欣信政采字TH-2022006号
二、项目名称:泰和县垃圾分类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厚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长征大道北段东侧丰德园小区B栋2#二层写字楼 邮编: 341000
授权代表:刘娟 联系电话:159707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岗上35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欣信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泰和县白凤大道建设局院内附楼一楼
联系人:梁女士 联系电话:1889796****
被投诉人2:泰和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白凤大道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83706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本科及以上学历;①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②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相关荣誉的;每满足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此项设置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市级以上”环卫荣誉都存在严重的排他性和明显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别是安全证书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与本项目采购要求实施无关,明令禁止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2、拟投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中: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垃圾分类处置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提供一人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国家已经取消的职业证书和相关资质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更加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变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3、拟投入项目人事管理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企业培训师和住房和城乡部门监制的垃圾分类宣讲师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国家已经取消的职业证书和相关资质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更加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变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企业认证”2、投标人具有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得2分,“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得1分,“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得0.5分, 本项最高得2分。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新注册企业无法达到或满足此项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招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此项设置存在严重排他性,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企业荣誉”1、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获得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年度类似“环卫清扫保洁优秀公司”或“环卫清扫保洁优秀市场化公司”荣誉。连续三年及以上的得4分;连续两年的得2分;一年的得1分。同样新注册企业无法达到或满足此项要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招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此项设置存在严重排他性,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要求地级市以上,也存在严重排他性。有明显倾向性一家公司,评分标准是以该家公司现有的条件来设定,明显为该公司量身定做,必定是该家公司中标。
投诉请求:对上述违法内容,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审核修改现有评分标准,保障投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事项1成立。我们将对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第一条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我们将对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第二条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事项3成立。我们将对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人员要求”第三条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事项4成立。我们将对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企业认证”第二条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5:投诉人投诉事项5成立。我们将对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企业荣誉”第一条进行修改。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涉及的内容及资料共同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成立。不宜将本科以上学历作为(1)(2)评分项的前置条件;不能指定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为条件,因各地主管部门不同,只要是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即可;另安全证书与本项目采购要求实施无关,此项变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3、4:投诉成立。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从业人员、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变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5:投诉成立。此项设置存在严重排他性,将此类证书“连续三年”“连续二年”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变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