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22-06-15]
关于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图书采购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XYHX2022-X135
二、项目名称: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图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被投诉人1: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毓秀大道
被投诉人2: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渝亲苑30-31号
四、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YHX2022-X135,采购人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代理机构新余和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2年4月21日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询价采购公告,2022年5月6日发布二次询价采购公告及变更公告,2022年5月16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北京书中书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公示采购合同。投诉人依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3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第4小条C中,报价人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以下15种样书供评委评审(报价人应将以下样书按顺序单独密封提交,并标明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或图书数量低于90%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样书就是(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此要求显然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是变相制定品牌、型号、产地等;是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应当制止与纠正;此项目涉嫌用样书来操标控标,严重违法违规”。
被投诉人2称:图书采购具有特殊性,采购对象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且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因此,要求是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版图书是采购方对图书采购的基本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根据书号,刊号、出版社信息等内容提供样书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希望得到供应商正版的证明或承诺,从而保证图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性,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综上所述,本项目提出的样书要求是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版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我局针对该项目投诉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具体如下:
图书采购具有特殊性,采购人从根本需求上需要明确出版社、刊号等内容,而采购对象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因此,图书采购具有其特别之处,即相关的书号、出版信息等内容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部分。“图书须是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版图书”,这应当是采购人对图书采购的基本要求,而无论是直接向出版社还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进行采购,采购人都希望得到供应商正版的证明或承诺,从而保证图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性,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有关样品提供的前提条件的规定,样书的提供情况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正版图书,这是履约能力的重要考量依据之一,故该项目中将样书作为评定标准不违反87号令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经查
1.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表及技术要求,第4小条C中,报价人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以下15种样书供评委评审(报价人应将以下样书按顺序单独密封提交,并标明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不符合要求或图书数量低于90%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认为样书就是(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此要求显然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是变相制定品牌、型号、产地等;是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应当制止与纠正”系针对本项目相关评定条件涉嫌歧视待遇问题的投诉,该部分投诉内容经查,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2.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此项目涉嫌用样书来操标控标,严重违法违规”系针对本项目涉嫌操标控标的投诉,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及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