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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方益城市服务发展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三街55
号凯欣园1栋101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人民医院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5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人民医院的委托,对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1)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3日发布,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变更公告,2022年4月27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5月7日收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目前,该项目未开展评审活动且依法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本项目01包与02包中的采购需求互相交叉重叠,采购需求不明确,明显有将两个项目让一家供应商中标的想法。”的问题,经查,本招标项目为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中服务内容为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环境保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卫生清洁服务、外勤运送服务、打蜡、抛光、保养等工作,具体采购需求和服务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第5点中标后质量要求及考核中引用了《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服务管理与服务质量考评标准》,该考评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01包和02包的服务内容,这只是考评标准不是采购需求,投诉人只要根据本包的服务内容对应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即可。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本项目评分标准技术评分中的评分因素与项目需求不配套,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中设置项目管理运作流程计划及总体组织实施方案和垃圾分类收集和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信息系统、管理团队3大类评审因素,是被投诉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本项目评分标准评分因素垃圾分类收集和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信息系统设置不清晰,不明确。”的问题。经查,在技术评分中垃圾分类收集和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信息系统的加分项投标人具有医疗废弃物管理系统,投标人提供具有免费服务能力的承诺函和提供5家或以上服务超过半年的同类服务平台,每提供一家加0.2分,最多加1分。上述“具有免费服务能力的承诺函”表述不精准,易产生歧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
对于:“具有(临床支持服务)计算机管理软件,如保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软件(投标人提供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布相关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加2分”,设置不合理。采购文件(临床支持服务)计算机管理软件概念模糊,表述不清的前提下,作为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性。
加分项设置投标供应商自有员工接受过全国医院感染监控或医院感染防控专项能力培训项目培训基地培训,且取得有效培训合格证的进行加分,招标文件未指定特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也未指定特定的发证部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该投诉事项存在采购文件表述不清的情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修改,同时,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违法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本项目评分标准评分因素“管理团队”设置要求不合理,与服务需求不符合,有明显的倾向性。”的问题,经查,技术评分中管理团队评分要求项目主管具有“护理专业经历和学历”,虽然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但仅限定于“护理专业经历和学历”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本项目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设置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中服务内容为江西省人民医院红谷滩院区环境保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为卫生清洁服务、外勤运送服务、打蜡、抛光、保养等工作。在商务评分中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评分项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适用于软件提供者而不适用于使用者,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将上述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本项目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设置的业绩及用户评价,且有明显的倾向性”的问题,经查,在商务评分中业绩及用户评价评分项,设置投标人2017年以来至今正在履行中的业绩,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得5分,在10家的基础上每再提供一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16分,同一家医院不重复计分。商务评分要求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及另增加22家加分,属于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另外,业绩分设置22分,分值过高,大大超过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岐视中小企业投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中的保障措施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在商务评分中设置“保障措施”评分项,内容为“投标人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疏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损失。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得到体现。对保险赔付能力评价,年累计赔偿限额最大得4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其余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相关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①保险凭证或保险合同扫描件(保单或保险合同中未体现累计赔偿限额的不得分);②购买的保险发票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首先“保障措施”应是针对本项目的保障措施,投标人以往项目的保障措施与现在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次,招标文件设置年累计赔偿限额最大得4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其余不得分,此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再次,保险形式有多种,都可达到保障目的,招标文件特定累计赔偿限额保险形式,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三、四、五、六、七投诉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