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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方益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三街55号凯欣园1栋101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咨询大厦)
被投诉人2:江西省人民医院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5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人民医院的委托,对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2)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6日发布,并分别于2022年4月11日、4月12日、4月21日发布澄清公告,2022年4月27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5月7日收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目前,该项目未开展评审活动且依法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分标准技术评分中的评分因素与项目需求不配套,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中服务内容为江西省人民医院两院区中央运送、红谷滩司梯服务等工作,具体采购需求和服务内容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二)具体服务内容中针对“中央运送和司梯服务”有明确规定,且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基本项”设置了评审标准和评审依据。其中对“项目管理运作流程计划及总体组织实施服务方案、医院感染控制方案、管理团队”进行加分,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中的医院感染控制方案设置要求不合理”的问题。经查,为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被投诉人已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该项目变更公告,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中“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加分项已更改为:“根据投标供应商自有员工有无具有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是否接受过医疗机构(设置了独立感控部门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监控的培训并培训合格,具有有效培训合格证评分,每提供一个加0.2分,最高加1分(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扫描件、该名员工在开标前12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同时,“医院感染控制方案”是被投诉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在采购需求中已有明确要求,该加分项设置未指定特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也未指定特定的发证部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二、技术评分中的管理团队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管理团队”设置的拟派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学历及管理经验的评审因素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而制定的。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中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设置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中服务内容为江西省人民医院两院区中央运送、红谷滩司梯服务等工作。在商务评分中“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评分项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适用于软件提供者而不适用于使用者,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将上述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五“评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中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不清晰、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在商务评分中“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分项,设置提供一站式运送信息管理平台软件。但评审依据除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服务能力的承诺函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5家以上同类服务项目信息化平台使用半年内的详细数据,属于评审因素与评审依据表述不一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六“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中的业绩设置倾向性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招标文件在商务评分中“业绩”加分项,设置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正在履行中的业绩,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得6分,在10家的基础上每再提供一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10分,同一家医院不重复计分,投标人提供业绩列表中,具有用户评价书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高6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及另增加8家加分,属于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外,业绩分设置16分,分值过高,大大超过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岐视中小企业投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七“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中的保障措施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在商务评分中设置“保障措施”评分项,内容为“投标人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疏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者是财产的损失。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得到体现。对保险赔付能力评价,年累计赔偿限额最大得4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其余不得分。评审依据:需提供相关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①保险凭证或保险合同扫描件(保单或保险合同中未体现累计赔偿限额的不得分);②购买的保险发票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首先,“保障措施”应是针对本项目的保障措施,投标人以往项目的保障措施与现在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次,招标文件设置年累计赔偿限额最大得4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其余不得分,此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规定,再次,保险形式有多种,都可达到保障目的,招标文件特定累计赔偿限额保险形式,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五不成立、投诉事项四、六、七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