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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40377C2
二、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两院区保安服务项目第三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震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1号楼605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
被投诉人2: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金岭大道128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两院区保安服务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XTC2021040377C2),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24日发布变更公告,于2022年5月13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未开评标并依法暂停。
经审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中涵盖的七个问题。
1.关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中‘普通保安队员(122人)’设置的评审依据不合理”的事项。经查,招标文件中该评审因素的评审依据设置为“如期未取得或实际到场人员与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人员不一致超过5%(6人),均视为拒绝履约”,存在表述歧义,易理解为需提前为项目签约劳务人员,存在不合理性。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2.关于对“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4级)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4级)”内容修改不完整的事项。经查,被投诉人已于2022年4月12日发布变更公告,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4级)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4级)”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但采购要求中涉及“公安部消防局颁发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4级)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4级)”的内容未作出修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中‘项目负责人(1人)’设置的评审内容不合理”的事项。经查,招标文件中该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设置为“国民教育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如与项目实施、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有关,可以将学历作为评分因素。但“国民教育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中,所表述的“国民教育”排斥了“非国民教育”学历,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是依法经国家批准办学文号的民办高校、二级院校、党校、军事院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向学员颁发的学历。因此,该设置排他性,设置不合理。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4.关于“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中评审因素‘响应考核’设置不合理”的事项。经查,招标文件采购要求中的服务需求已涵盖商务评分中“响应考核”的具体评审内容,属技术符合性要求。同一要求再次用承诺函的形式设定为商务评分中“响应考核”的评审依据,出现采购要求的服务需求和商务条件与评审标准的技术和商务不对应的情形,属招标文件编制缺陷。
5.关于“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中‘服务质量’设置的评审依据存在倾向性”的事项。经查,招标文件中该评审因素的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服务项目用户评价书和服务项目合同,未要求提供类似或同类项目用户评价书和合同,不存在倾向性。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6.关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分中‘应急处突队员’设置的评审内容标准过高”的事项。经查,招标文件采购要求中对人员要求载明“应急处突队员年龄不超过45岁,人数必须达到47人以上”,属符合性要求。评审标准技术评分中“应急处突队员”在满足该符合性要求的基础上,对能够提供更多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加分,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7.关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未设定‘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不合理”的事项。经查,采购人按照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具体特点设定采购需求,且对项目的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未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不是必须设定的评审因素。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采购人无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明显倾向性,对潜在供应商的多次质疑与投诉不反思,不更正。经查,采购人已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逐一答复,且对认为不合理的设置进行了修改并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中第1、2、3、4项的事项成立,第5、6、7项的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