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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10557C1
二、项目名称: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22-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洪利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百大厦综合楼1单元1901
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
被投诉人2: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卧龙路269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代理2022-2024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JXTC2021010557C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4月19日发布,于2022年4月25日发布变更公告,2022年5月10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开展评审活动未公告采购结果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评分标准/(三)商务评分/1.物业管理水平(2019年1月1日至今(时间以获奖文件颁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省级以上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的得3分,获得市级相关称号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分3分。)2.为保证服务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投标人通过省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的得3 分;通过市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的得1分;该项最高得分 3分。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的无论是市级或者省级的各种奖项,虽然表面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可是实际上,企业想获得以上的各种奖项,都必须和企业的成立年限、纳税规模、人员数量、营业规模等息息相关,明显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赤裸裸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全与财政部颁发的《送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背道而驰,同时也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设置这些奖项极度不合理,有极大的指向具有此类证书的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被投诉人1称:
1.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并非指定某一特定行业,故“投标人获得省级以上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特定行业业绩的情况。
且在全国各省的省级以上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的物业单位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数量,故投诉人所述“指向特定投标人的嫌疑”与事实不符。
依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中关于“精神文建设”等有关规定,本奖项的设置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将其设置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之规定。
2.按投诉人自述“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需要进行的考核,只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去选择性的办理”,但参照政府采购指导案例4号(体系认证证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体系认证证书也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需要进行的考核,只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去选择性的办理;故设置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也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并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需要进行的考核,只是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去选择性的办理,以这个作为加分项,明显不合理”的说法。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可以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将其设置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之规定。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经审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商务评分“物业管理水平”设置“省级以上、市级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省级、市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且企业以上奖项的获得与企业的成立年限、纳税规模、人员数量、营业规模等相关联,存在不合理性。
经查:
1.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水平”设置“省级以上、市级综合类(如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项即可)先进称号”、“省级、市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的评审因素。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的前提下,将此设置为评审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性。
2.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提及:“为保证服务质量达到标准化要求,投标人通过省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的得3分;通过市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考核的得1分;该项最得分3分”。经查,根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九条第三、四款的相关规定,要求申报试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且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