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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一、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嘉和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达到689号五
华大厦主楼5楼521-522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 92 号(咨询大厦)
被投诉人2:江西省人民医院
地 址:南昌市东湖区爱国路15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省人民医院的委托,对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40066-002)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3日发布,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变更公告,2022年4月27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于2022年5月7日收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投诉答复。目前,该项目未开展评审活动且依法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分部分条款不合理,有倾向性。医院感染控制方案中:根据投标供应商自有员工有无具有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是否接受过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针对医院感染监控的培训并培训合格,具有合法、有效培训合格证评分,每提供一个加0.2分,最高加1分。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是指哪些?是否有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公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可以培训感染控制知识,为何要第三方机构的培训才能得分?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商务评分部分条款不合理,有倾向性。(1)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中设置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这个是针对互联网IT行业的认证,跟本项目服务需求无关。(2)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临床支持服务)计算机管理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名称中要有“临床支持服务”字眼?如是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的要求,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3)投标人具备建立24小时“一站式”中央调度中心服务能力,服务内容涵盖采购人需求的运送,投标人提供具有服务能力的承诺函,承诺无偿为医院提供一站式运送信息管理平台软件。评审依据:出具①对现场运送员工工作过程全跟踪;②异常可预警;③订单管理;④员工管理;⑤数据分析等无功能;⑥同时提供5家以上同类服务项目信息化平台使用半年内的详细数据。按要求是承诺有中央调度中心服务能力即可,在评审依据中又要求功能和数据,上下表述不一致,且指定提供产品功能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有强烈指向性。(4)项目业绩设置要正在履行的18个业绩,很明显是为某个企业定制。目前江西绝大部分的医院物业招标项目都是5个正在服务或曾服务过的业绩,要求正在履行的业绩极不合理。
被投诉人1称:
1.防止院内感染是从事医院物业服务的重要一环,近年新冠病毒肆虐才更加突显感控工作的重要,考察院感培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在2022年4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培训证书只要求是设置了独立感控部门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即可,未指定必须是专门的政府权威部门颁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可,恰恰反映出没有任何倾向性,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材料佐证本项有明显倾向性。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涉及中央运送系统等信息类服务,要求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项目需求。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材料佐证本项有明显倾向性。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涉及临床支持服务,要求临床支持服务登记证书与采购需求相匹配,且只要是临床支持服务类的证书都认可,如不要求的话,随便一个证书都可以的话,那此条评分将毫无意义。
4.投标人具备建立 24 小时“一站式”中央调度中心服务能力的上下文加粗显著标识了“评审依据”,投标人应当按照评分办法与评审依据的要求执行。招标人将会调整措辞,避免“提供承诺”与“提供相应材料”引起歧义。
5.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本项目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考虑到院感因素故对医院业绩做了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作为一个标的额2000多万的项目,要求业绩数量符合项目需求,且有多家企业能达到要求。投诉人说有5个业绩就足够了且满足此项要求的只有一家,毫无依据,且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为回复。
经审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技术评分医院感染控制方案部分条款不合理,有倾向性”的问题。经查,本招标项目为江西省人民医院物业中央运送中心服务项目,被投诉人已于2022年4月21日发布变更公告,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技术评分中“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加分项已更改为:“根据投标供应商自有员工有无具有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是否接受过医疗机构(设置了独立感控部门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监控的培训并培训合格,具有有效培训合格证评分,每提供一个加0.2分,最高加1分(提供相关人员证书扫描件、该名员工在开标前12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同时,“医院感染控制方案”是被投诉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在采购需求中已有明确要求,该加分项设置未指定特定的培训机构培训,也未指定特定的发证部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的商务评分部分条款不合理,有倾向性。”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采购要求中服务内容为江西省人民医院两院区中央运送、红谷滩司梯服务等工作。
1.在商务评分中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评分项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适用于软件提供者而不适用于使用者,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将上述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2.在商务评分中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分项,承诺无偿为医院提供一站式运送信息管理平台软件。但评审依据除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服务能力的承诺函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5家以上同类服务项目信息化平台使用半年内的详细数据,属于评审因素与评审依据表述不一致。承诺无偿为医院提供一站式运送信息管理平台软件,是被投诉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在采购需求中已有明确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3.在商务评分中业绩加分项,设置投标人2017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正在履行中的业绩,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得6分,在10家的基础上每再提供一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10分,同一家医院不重复计分,投标人提供业绩列表中,具有用户评价书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高6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正在服务的等级医院类似项目不少于10家及另增加8家加分,属于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外,业绩分设置16分,分值过高,大大超过了本项目对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岐视中小企业投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二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