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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龙财购投诉〔2022〕6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Y2022-LN-X001
二、项目名称: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盈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广场水岸新城小区
被投诉人1:贵州美星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泽苑19-1-14-1
被投诉人2:龙南市东江乡人民政府
地址:龙南市东江乡
被投诉人3:赣州丰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南市龙翔大道翔泰园沿河边二、三楼
四、基本情况
赣州丰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龙南市东江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Y2022-LN-X001)进行询价,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2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2022年4月7日15:00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2年4月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投诉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4月18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以直接送达方式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盈格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4页直流变频多联机室外机,制冷量≥90.0KW,制热量≥100.0KW,制冷输入功率≤26.90KW,制热输入功率≤26.00KW,IPLV(C)≥6.70,噪音dB(A)≤65,外形尺寸(长*深*高):2200*880*1675mm,电源:380V 3N~50Hz。按照广东积微科技有限公司公布的参数https://www.energylabelrecord.com/baggcx/display.htm(中国能效网):制冷量90.0KW,制热量未公布,制冷输入功率28.26KW(不符合招标要求),噪音dB(A)未公布,外形尺寸(长*深*高):未公布。
投诉事项2:在公布中标后有相关质疑的情况下,中标人为何能继续进行施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P28页采购项目需求第9条,所投多联机制造商已完成的包含多联式空调工程业绩节能工程应用评价等级获得A级且服役满五年。此次中标人所投得品牌和型号,是原来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广东积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购,所以制造商进行转变。一个品牌收购时间才不到2年,那么又如何提供五年的业绩呢?
被投诉人1称(贵州美星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方查询网页所述为投标产品在节能方面做的IPLV认证,截图所示数据为制造商2021年产品数据,2022年制造商反馈网上的数据还未更新,实际IPLV值及相关参数以我方投标参数和制造商出具的参数确认函为依据。
我司投标文件第97页已有广东志高暖通切换成广东积微科技的主体切换官方说明,借用质疑方提供的截图,可以看到同一个型号是从广东志高暖通主体切换成广东积微科技的,只是主体名称切换了,型号并没有改变,侧面也佐证了制造商的官方切换声明。也就不存在贵方所说的一个品牌收购时间才不到2年,那么又如何提供五年的业绩呢。
被投诉人2称(龙南市东江乡人民政府):
针对投诉事项1说明:在投诉人提交质疑后,我乡第一时间要求代理公司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该过程均要求代理公司按照正规程序来执行。
针对投诉事项2说明:按照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此成交供应商已按照规定来领取成交通知书。在后续收到质疑函时,经过评审小组再次审核,质疑事项不影响成交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3说明:按照评标规定,评审小组是针对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经专家认定响应文件符合要求。
被投诉人3称(赣州丰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针对投诉事项1说明:依据成交供应商开标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直流变频多联机室外机)的参数中显示为:制冷输入功率:26.60KW,制热输入功率25.80KW,其投标产品参数符合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需求。其次我司在收到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后,组织了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再次审查,并请成交供应商针对质疑内容出具有效的佐证说明。评审小组依据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制造商参数确认函、质疑回复函等资料,评审小组再次确认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的采购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2说明:按照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此成交供应商已按照规定来领取成交通知书。在后续收到质疑函时,经过评审小组再次审核,确认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符合采购需求,质疑事项不影响成交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3说明:按照评标规定,评审小组是针对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询价通知书第28页三、采购项目需求中第9条规定,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供制造商承诺函即可,成交供应商的业绩证明等复印件只需在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对此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第96页已提供制造商承诺函。关于业绩问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第97页已附广东志高暖通切换成广东积微科技的主体切换官方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一)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经查,广东积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中,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直流变频多联机室外机(GCHV-VD900WSAM-T-DS01)的参数为:制冷量:90.0KW,制热量:100.0KW,制冷输入功率26.60KW,制热输入功率:25.80KW,噪音dB(A):63。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符合询价通知书中的采购需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经查,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已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经查,成交供应商已按照询价通知书第28页三、采购项目需求(一)技术部分的规定, 在响应文件中第97页已提供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切换成广东积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切换官方说明。经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只是主体名称切换了,产品型号并未改变,不影响成交结果,且中标供应商供货时已提供多联式空调工程业绩节能工程应用评价等级获得A级且服役满五年相关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节能工程应用评价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恢复。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龙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南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