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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关于对2021年吉安县住建局“吉安县永和历史文化街区(省级)64栋建筑测绘建档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 决定书
吉县财购处[2022]03号
投诉人:江西辰源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妩 联系电话:1829617****
被投诉人:江西睿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8号102
联系人:钟女士 联系电话:0796-845131
2022年4月7日,本局采购办受理投诉人关于2021年吉安县住建局“吉安县永和历史文化街区(省级)64栋建筑测绘建档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JXRC(JA)-2021-CG160-1)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江西辰源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评审办法中评分细则中对内业负责人和制图负责人设定特定的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和制图专业的高级职称证书加分条件,有为特定供应商设置加分的嫌疑。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中评分细则对数据库负责人要求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职称加分要求,违反法律条例,典型排斥和限制其他供应商中(其二)设定了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4.评审办法(综合评分)中评分细则中商务分综合实力第2条要求投标人具备国家认可保密能力的加分条件,而评审依据中又出现特定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名称证书要求,而不是要求提供相关的涉密证书。排斥持有其他类型合法的国家保密证书。有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加分条件的嫌疑。
二、调查事实
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在具体执行中,需把握三条原则:一是评审因素设定要与项目履约质量相关;二是不能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三是资格条件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经审查,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1所列举的“BIM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管理培训合格证”就属于与评审因素设定与项目履约质量无关的证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认为将该项目内业负责人和制图负责人设定地理信息系统资源和制图专业的高级职称作为加分条件,合乎该项目特点,投诉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3指出,评审办法中对数据库负责人要求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职称的予以加分。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有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该评审因素设定与项目履约质量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4所反映的特定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名称证书”作为评审依据,排斥持有其他类型合法的国家保密证书的事实。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评分细则中商务分综合实力第2条要求投标人具备国家认可保密能力的加分条件,而评审依据中只要求提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名称证书”,而不是要求提供相关的涉密证书,存在排斥持有其他类型合法的国家保密证书的情形。另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之规定,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涉及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成立时间、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该投诉1、3、4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依法依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