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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例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驰
代理人:胡园
联系方式: 1369798****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华南大道1号华南城一期物流3号交易广场A区商业2-058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颖 程南瑜 李科
联系方式:0791-82088360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3楼303室
被投诉人2:南昌市邮政路小学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1897081****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3月3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邮政路小学的委托代理天骥校区多功能演艺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L2022-NC-ZC001-0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9日发布,原定于2022年4月11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3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两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依法暂停。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一)整个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需求总共有109项,而触控一体机在整个技术参数需求中仅有1台,且并不是核心产品。触控一体机的评审依据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我司经与鸿合、创维、海信、京东方等多个一线品牌厂家咨询认证,触控一体机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技术评分要求为希沃独有,其他一线品牌均无法满足此要求。然而,我司和希沃品牌方取得联系后,对方回复说此项目已报备,不向其他供应商提供报价、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售后质保承诺函等招标文件中需要的文件。现招标文件中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的唯一标准,这完全属于变相的以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佐证设备技术参数的方式多种,例如厂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参数确认函、原厂盖章彩页等,均能证明该货物是否满足加分项的要求(在众多招投标中被广泛采用)。然而现在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的唯一标准,严重影响和限制投标人对此项目进行正常投标,招标代理就此也并未进行任何答复。
(二)招标代理明确商务评分的售后服务中需要出具(所有音箱,所有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触控一体机和室内LED 全彩显示屏)的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是以上所有产品都需出具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在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上每延长1年加1分,最多2分,还是每一项产品提供质保承诺函进行分项加分(售后服务加分产品总共5大项,每项0.4分),但是招标代理在答复文件中并未明确回复我司对售后服务加分的质疑,而是含糊的表示可分别提供所投产品(所有音箱,所有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触控一体机和室内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商出具的售后质保承诺函或投标供应商出具上述产品在基本质保期上另行向原厂购买的质保服务诺函即可得分,招标代理明显是在避重就轻,未实质上解决任何问题。触控一体机为希沃品牌,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售后质保承诺函,无法获得售后服务部分的2分。
被投诉人1称:
(一)触控一体机满足基本技术参数和评分要求的品牌及相关产品不少于3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报告厅中触控一体机使用场景重要,使用频率很高,如学术报告中作为主讲嘉宾的提示互动屏,大型公开课学生的黑板屏等,故此学校对本产品的性能和稳定性要求较高,所以在技术评分中占有2分,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合理范围。
(二)在商务加分项中,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质保期延长加分属于合理加分项,明确回复过投诉人同时分别提供所投产品(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商出具的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或投标供应商出具的上述产品在基本质保期基础上另行向原厂商买质保服务的承诺函符合加分要求即可得分,属于正常合理范围,不存在排他性。
被投诉人2称:
(一)触控一体机满足基本技术参数和评分要求的品牌及相关产品不少于3家,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没有以其它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报告厅中触控一体机使用场景重要,使用频率很高,如学术报告中作为主讲嘉宾的提示互动屏,大型公开课学生的黑板屏等,故此学校对本产品的性能和稳定性要求较高,所以在技术评分中占有2分,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合理范围。
(二)在商务加分项中,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质保期延长加分属于合理加分项,明确回复过投诉人同时分别提供所投产品(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商出具的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或投标供应商出具的上述产品在基本质保期基础上另行向原厂商买质保服务的承诺函符合加分要求即可得分,属于正常合理范围,不存在排他性。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触控一体机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技术评分要求为希沃独有。经查,2022年4月18日,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组织三名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此项目采购文件中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基本要求及技术加分项中的要求,并未具有某品牌产品参数的倾向性。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加分项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扫描件作为佐证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商务加分项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售后质保承诺函,无法获得售后服务部分的2分。经查,售后服务中要求质保期延长,属于被投诉人2的合理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或供应商出具的承诺在所投产品的基本质保期基础上另行向原厂商购买质保服务的承诺函,并没有指定特定的品牌,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且供应商出具向原厂商购买质保服务的承诺函即可得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均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南昌市财政局或东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湖区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