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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音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彬
代理人:余坚坚
联系方式: 1517912****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武3栋402室
被投诉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颖 程南瑜 李科
联系方式:0791-82088360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3楼303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邮政路小学的委托代理天骥校区多功能演艺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AL2022-NC-ZC001-01),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2年3月9日发布,原定于2022年4月11日开展评审活动。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4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依法暂停。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称:
(一)我司质疑函的第一项质疑内容为:我司就招标文件中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做出质疑。招标代理公司以事实依据不足为由,此项不予受理。我司认为这与事实不相符,理由如下:我司拿到招标文件后,已与多个国内一线品牌的触控一体机制造商咨询,均明确表示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此事项在质疑函中有明确阐述并提供了各品牌官方网址链接,希望招标代理去查找落实,招标代理公司未做任何调查解释就以依据不充分为由拒绝回复,有逃避问题的嫌疑。
(二)我司质疑函的第二项质疑内容为:关于技术评分中触控一体机,我公司有以下疑问需招标代理进行解答:结合整个项目来说,采购清单中的设备有几百台,而触控一体机仅有一台,也并非招标文件确定的核心产品,但在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中却占有4分之多,这样的分数设置无论是项目的技术构成还是价格比重都是十分不合理的。同时我公司就此设备技术参数及技术评分内容向多个知名触控一体机品牌(希沃、鸿合、互视达、杰爱威、森克等)进行了咨询,其中只有希沃品牌产品能满足触控一体机的技术要求及4分的加分项,同时对方回复我司该项目已被报备,我司无法获得希沃品牌供应商的任何商务、技术支持,如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售后质保承诺函等招标文件所需提供的文件。如此具有排他性、倾向性的指标,让其他潜在供应商如何投标?
(三)我司质疑函第三项质疑内容为:室内 LED 屏是在室内演艺厅使用,而标书中却拿户外屏的特性功能“具有抗太阳光等强光干扰”作为加分项,对此招标代理回复招标文件已做更改,经查证招标代理于4月6日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了澄清说明并删除了此内容。但是招标代理公司做了澄清说明却没有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延迟开标时间,这严重影响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权益,没有充足时间去制作对应的检测报告及标书文件。对此我司表示疑问。
被投诉人答复称:
(一)质疑的这几条(招标文件第86-88页采购需求触控一体机硬件技术参数第4条、第14条、15条)都属于触控一体机的通用技术及日常使用功能。基于教师实际的教学和演示需求,属于教学设备具备的基本必备功能,至少有3家产品检测报告佐证可以满足,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白板技术参数第7条软件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进行定制开发,这个功能是学校的实际使用需要,投标人可以根据学校要求进行二次开发,投标时只需要通过技术偏离表响应即可。
(二)报告厅中触控一体机使用场景重要,使用频率很高,如学术报告中作为主讲嘉宾的提示互动屏,大型公开课学生的黑板屏等,故此学校对本产品的性能和稳定性要求较高,所以在技术评分中占有2分,符合学校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合理范围。且关于招标文件触控一体机技术评分2分加分项设置,至少有3家产品检测报告佐证可以满足,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在商务加分项中,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质保期延长加分属于合理加分项,投标人只需提供所投产品(所有音箱、所有音频功率放大器、前级处理器(动态音频服务器)、触控一体机、室内LED全彩显示屏)制造商出具的原厂售后质保承诺函或投标供应商出具的上述产品在基本质保期基础上另行向原厂商买质保服务的承诺函符合加分要求即可得分,属于正常合理范围,不存在排他性。技术参数加分项的佐证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佐证(原件现场查验,未提供原件不得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备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验)的报告,是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权威检测报告,要求此报告做为评审依据是合法合规。
(三)我司于2022年3月24日应采购人要求发布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我司于2022年4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针对第二次更正公告内容的澄清说明。我司于2022年4月8日发布该项目暂停公告。项目已暂停,待采购人重新确定采购需求后组织开标,距离实际开标日期远大于15日。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采购文件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经查,2022年4月18日,采购人和被投诉人组织三名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此项目采购文件中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基本要求及技术加分项中的要求,并未具有某品牌产品参数的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触控一体机在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中分数设置不合理,且只有希沃品牌产品能满足要求,其他供应商无法获得希沃品牌的任何商务、技术支持,如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售后质保承诺函等采购文件所需提供的文件,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具有排他性、倾向性。经查,触控一体机对采购人使用场景重要,使用频率很高,如学术报告中作为主讲嘉宾的提示互动屏,大型公开课学生的黑板屏等,在采购文件中的分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且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基本要求及技术加分项中的要求,并未具有某品牌产品参数的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被投诉人于4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了澄清说明却没有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延迟开标时间。经查,被投诉人于2022年3月24日应采购人要求发布第二次采购更正公告,于2022年4月6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针对第二次更正公告内容的澄清说明,于2022年4月8日发布该项目暂停公告,开标时间已延迟。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南昌市财政局或东湖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湖区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