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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泰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5G智慧园区平台(二期)项目
第二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JXZC-ZFCG-[2021]第25号-1
二、项目名称:5G智慧园区平台(二期)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城隆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村吴门组3号
授权代表:王有和 联系电话:1357665****
被投诉人1:江西卓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2路11幢103室-华景苑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1397961****
被投诉人2:江西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文田井冈山大道
联系人:郭先生 联系电话:151706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依法受理。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标响应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进行阐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思路、设计原则、系统功能。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所阐述的内容是否清晰、深刻、准确、全面等方面综合评分。平台设计方案内容齐全、条理清晰、理解深刻、先进适用的评为优等:2分;平台设计方案内容齐全、条理较清晰、理解比较深刻、较为先进适用的评为良好:1分;平台设计方案内容齐全、条理基本清晰、有一定理解、设计适用的评为一般:0.5分;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平台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售后服务方案:根据项目特点,提供合理、先进、可操作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人员配置,项目管理方案、日常维护措施、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等。服务方案内容齐全、措施可靠、可行性强、阐述清晰的,评为优等:4分;服务方案内容齐全、措施比较可靠、可行性较强、阐述清晰的,评为良好:2分;服务方案内容齐全、措施基本可靠、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条件、阐述基本清晰的,评为一般:1分;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不得分。评审依据:根据投标文件提供方案的合理、先进、可操作等方面评分。
平台设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未按政策要求进行量化,评分标准模糊不清。什么为方案内容齐全、措施比较可靠、可行性强、阐述清晰,没有标准。有人为给与专家裁决权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室内LED模组、视频控制器、联网型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网关产品加分项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技术加分项的技术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未有与之对应的技术参数要求因素,也不存在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不同分值,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的不合理,违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且为突出内定投标人一家得分,而不影响围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有效铺设条件,具有明显量身定制的嫌疑,影响项目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答复函中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投诉请求:对上述违法内容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纠正,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编制招标文件组织采购,保障投诉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关于“平台设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都已经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在平台设计方案的评审因素中,明确了需要提供的评审方案内容,即“设计思路、设计原则、系统功能”,并设立了三个评判等次,这就是细化、量化的具体体现;在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中,明确了需要提供的评审方案内容,即“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人员配置,项目管理方案、日常维护措施、售后服务和培训方案”,并设立了三个评判等次,细化、量化了评分。
这两个评审因素的评分项量化设置合理。因本项目园区软件平台的建设规模大、涉及软硬件子平台多、对园区已有平台、省市级相关平台的对接都有要求,内容较为复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评价指标。要求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提供个性化的设计服务方案、解决办法,是为了体现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及其技术能力,是符合采购人对本项目采购的实际需求,对项目顺利交付和售后运维服务具有较大帮助和积性影响。
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方案只要符合对应等次要求即可得分,且评审要求均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为同一标准,是对潜在投标人在服务交付能力的综合评价,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都是作为挑选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所有评审要求都不是资格性或限制性条款,没有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以特定的条件、要求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为了评估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人供应货物的产品质量,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编制了评审因素,其设置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产品质量相关,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为同一标准,有助于采购人综合考量投标人的真实履约服务能力。
设备设施等硬件货物在三年内除不可抗力情形外,不会轻易进行更换,但软件货物的功能会随着需求的变更升级、修改,故硬件的配置在整个项目中极为重要。为使本项目的软件货物能更好地运行及显现,对硬件货物提出配置方面的要求是正常的,否则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运行及效果。本项目硬件货物的核心配置为LED显示模组、视频控制器,如果配置参数更优则呈现效果更佳;智慧烟感设备是消防安全的“哨兵”,配置参数更优则能在更短的时间内有效避免火灾、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为了确保评审因素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采购人邀请了专家小组集中论证了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审因素,并按照专家的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评审因素都是紧密围绕采购人业务需求而设定的,许多产品都符合要求。而且投诉人所提出的“具有明显量身定制”的情况,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为哪个产品“量身定做”的事实依据。
本评审因素是为挑选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或符合性要求,不存在以特定的条件、要求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没有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都是作为挑选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旨在甄别潜在供应商在交付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3中,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不够严谨,内容确为不完整,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但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是法律已经规定了的,也是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方的基本常识。质疑答复函的瑕疵并未影响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救济权利,且对该项目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不构成影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4月12日,本机关采购股组织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资料共同调查核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本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平台设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与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货物质量相关,两个方案均进行了细化,并量化到每个等次的具体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投诉事项涉及的“室内LED模组,视频控制器、联网型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网关”均为本项目的采购产品,相关的评审因素都与货物的质量相关,相关评审因素作为加分项均优于采购需求中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质疑函回复未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存在瑕疵,并未实质影响投诉人行使投诉权,且对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不构成影响,法律上亦未规定出现该种情形的对应处理机制是重新编制招标文件。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和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和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