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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一、项目编号:JXTC2021080446C1
二、项目名称: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宿舍家具采购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
号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被投诉人2:江西财经大学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东大街
169号
相关当事人:江西瑞发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工业园区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受江西财经大学的委托代理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080446C1)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于2021年12月31日开展评审活动,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宿舍家具(项目编号: JXTC2021080446C1) 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我司就该项且公示结果在有效期内向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室递交了质疑函,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上查询获悉,我司在该项目评标综合得分第一且排名第一 的情况下,却仍未获取中标资格,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就我司质疑函做出回复,我司对回复内容不满意,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并未就我司质疑内容向我司做出有力详细且令人信服的回复,只是简单一句发现当时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评审有误,且避重就轻地列举采购清单中如餐椅、衣柜、面漆等材质说明和要求不符、检测报告不能有效证明及部分实施方案非针对本项目等等。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称,鉴于上述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原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序发生了变化,尔后,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得到采购人正式确认后,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依法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
被投诉人1称:
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员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编号:JXTC2021080446C1)于2021年12月31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1318号开评标。有8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为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在采购结果确认期间,采购人审核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书桌
采购文件要求“木材含水率在8%~15%之间”,供应商提供的检测结果为6.8%,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二)餐椅
采购文件要求为“实木框架采用橡胶木,座板采用橡胶木指接板”,供应商提供的为“实木框架,软包件”,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三)衣柜
采购文件要求“免漆实木多层板”,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实木结构衣柜”,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四)面漆
采购文件要求“重金属总铅含量、镉含量、 铬含量、汞含量<5mg/kg”,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限制为10mg/kg”,仅能证明其小于10mg/kg,不能证明其<5mg/kg。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五)底漆
采购文件要求“重金属总铅含量、镉含量、 铬含量、汞含量<5mg/kg”,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限制为10mg/kg”,仅能证明其小于10mg/kg,不能证明其<5mg/kg。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六)供货方案
采购文件要求“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1)计划进度;(2)供货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供货方案为“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非标准病区家具橱柜定制项目……”,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
(七)其他问题
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成品的检测报告,但投标人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全部是投标人的,不是所投产品制造商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在本项目前后两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查报告均是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的,其第一次投标的产品是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自己制造的,第二次投标的产品是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前后两次投标明显不一致。按规定,其所投成品的检测报告应扣14.5分。
2.江西铭格家具有限公司所供家具制造商“中山市东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92人与其公司简介中600人(仅生产工人)明显不符,存在声明不实的可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10余份政府采购成交公告中均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将以上问题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汇报后,于2022年1月1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变更了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经采购人确认后,我司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了结果公告。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投诉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该项目评审得分情况获悉,其综合得分排序第一,但结果公告的中标候选人为其他供应商。经查,通过调阅本项目评审报告,发现结果公告的中标人不是原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在确认结果期间,发现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多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重新评定、排序,并公告结果。该项目的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重新评审结果无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复核报告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本机关在投诉处理期间,收到对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举报,结合投诉审理发现的其它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将合并启动监督检查进行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