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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高财购诉〔2022〕1号
高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名称: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第一批)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朴兴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鹧鸪江路9号柳州中储物贸基地1号楼3-9
法定代表人:郭高攀
授权代表:黄肖茂 联系电话:1952751****
被投诉人1: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高安市锦惠中路 376 号
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0795-5251629
被投诉人2:高安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高安市瑞阳新区
联系人:吴志强 联系电话:1872009****
三、基本情况
高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高安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高安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高安中心-GA2022-004)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2022年2月10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3月2日在高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3月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3月9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补正的投诉材料后,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8页“帐篷技术要求:投标人所投帐篷涂层布:≥300D浅天蓝色PVC涂层布;单位面积质量≥379g/M2;断裂强力N/5cm经向≥1410N/5cm,纬向≥1280N/5cm;撕破强力N经向≥74N;纬向≥66N;每满足一项得3.5分,全部满足的得14分。评审依据: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查 询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存在量体裁衣、特定某供应商、暗箱操作的嫌疑。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8页独立式光电感 烟火灾探测报警器2技术要求:“1、投标人所投帐篷配备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具有一个火灾报警确认灯,正常监视状态时为绿色闪亮,火灾报警状态时为红色常亮,满足的得5分。 2、投标人所投帐篷配备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采用内部3V电池供电,单节容量3V≥2500mAh,电池节数1节,满足的得5分。评审依据: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原色公章。”存在量体裁衣、特定某供应商、暗箱操作的嫌疑。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49页商务评分中的业绩评分:投标人自 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取得过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的得4分,以此类推,最高得8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原色公章。
事实依据:业类似业绩分值过高 ,不应超过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即价格分30分的6%(1.8分)。中小企业减免才6%,招标文件中以类似业绩为由竟设置高达8分,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 ,不利于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的发展,起码给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类似业绩指的是哪些业绩,也应当载明。
投诉请求:
1、技术参数中没有出现的检测项却出现在加分项中,代理公司的参数来源是什么?如此设置加分项的依据何来?是否存在意向供应商提前提供如此不合理参数以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我司有理由怀疑存在违法违规的腐败行为,恳请主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督监察权利,重点关注该项目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情节。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体现被投诉人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调查,依法纠正,严肃处理,更正违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采购文件中设定的采购需求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或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加分项是根据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应技术性能要求予以适当加分,加分项与货物的质量相关,是货物的质量、技术能力的体现。此部分加分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设置的,有利于各投标人提供满足或者优于招标采购要求的产品。
(3)本项目采购文件落实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且并无法律规定类似业绩分值不得超过投诉供应商所述的“价格分30分的6%”。要求投标人具有承揽过与项目的业绩,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加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能够充分体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且本项评分标准也没有提出投标人业绩地域和行业限制,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1和事项2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加分项的参数设置具有偏向性和针对性。经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投诉答复材料无法证明其设置的技术参数不具有偏向性和针对性,且上述参数值的设置标准与项目采购需求关联不大,同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投诉答复材料也无法证明满足该加分项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3的问题,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财政局或高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