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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抚高新财购[2022]1号
投诉人:江西汇茂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有伟
被投诉人: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
都1单元1101室
联系人 : 刘玥琦
一、基本情况
2022年2月25日,本局采购办受理投诉人江西汇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崇岗镇牛口周家至河埠交界处(桩号K10+200至K14+600)沿线村庄改造提升景观绿化项目(第二次)(FZJH-GX-2021-06-1)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江西汇茂建设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2022年1月18日质疑回函和2月23日重新组织评审时提供的岳西县林业局针对岳林罚字【2021】第Z02028号处罚出具的“声明”为伪造资料,复评结果应认定为无效。
2、被投诉人答复:可能存在因经办人员不同,后者经办人员对前期事宜不知悉,造成目前同一部门就同一事宜存在矛盾表述情形。
二、核实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3月1日将投诉书副本发至采购人要求其协查,采购人于3月2日进行回复,称其2022年1月20日曾发函至岳西县林业局询问针对岳林罚字【2021】第Z02028号处罚真实情况,并于1月26日收到岳西县林业局反馈的《复函》,称未向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过关于撤回行政处罚的文书,未提供过《声明》,2021年12月27日出具《声明》与其单位无关。为进一步确认复函的真实性,采购人称其于2022年2月25日派遣2名工作人员前往岳西县林业局对该事项进行复核,岳西县林业局确认《复函》是由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应。
因疫情原因,我局于3月9日分别对到岳西县林业局现场核查的两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3月25日再次向岳西县林业局相关人员通过电话询问进行核查,证实岳西县林业局1月26日出具《复函》真实性,投诉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60日内向抚州高新区管委会或抚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