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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一、项目编号:JXHC2021-NC-G012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地质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向塘基地电力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国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五里街道联信大厦A座-2301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8号华龙国际大厦1005室
被投诉人2:江西省地质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二路4333号
相关当事人: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
道2799号南昌佳海产业园103#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汇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地质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的委托代理向塘基地电力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HC2021-NC-G012),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分别于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20日发布变更公告,于2022年1月17日开展评审活动,采购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1.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10KV避雷器工程量为4台,未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清单 10KV避雷器工程量为14台。
2.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为40次,未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清单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为0次。
3.中标单位分项报价表电杆基础工程量无,未响应招标文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清单电杆基础工程量为1基。
被投诉人1称:
经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我公司作出以下说明:
1.招标文件清单序号9(杆上设备,名称10KV避雷器工程量为14台);经核实: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杆上设备,名称:10KV避雷器数量为14台,且技术规格偏离表已全部响应。
2.招标文件清单序号57(电缆试验,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为0次);经核实: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电缆试验,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为40次,属于增项服务。
3.招标文件清单序号 61(电杆基础,1名称:电杆基础工程量为1基);经核实:江西城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电杆基础,1名称:电杆基础为1基,且技术规格偏离表已全部响应。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
1.经我公司人员复核,数量上确实存在这项笔误,从分项报价表里的综合单价(782.54元)和总价(10955.56元)来计算,10955.56/782.54=14,由此推算数量为14台,标书制作过程存在的笔误,属于细微偏差。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在投标文件偏离表内进行了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无偏离申明。
2.我公司认为材料采购清单中高压电缆有40个电缆终端,在电缆终端头的制作过程中可能会对电缆绝缘存在损伤,有必要对相关制作结果进行测试,因此我公司作为一项增项服务。
3.在我公司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第61项为电杆基础综合单价,数量为1基;在开标一览表中第二、土建及接地分部中的第4条为电杆基础分项,分项表中的名称电杆组立表述存在字体笔误,应填写为电杆基础。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相关当事人的分项报价表中10KV避雷器工程量为4台与招标文件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未响应招标文件。经查,相关当事人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杆上设备10KV避雷器数量为14台,其“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经核对,相关当事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与开标一览表
投标报价一致。分项报价表中10KV避雷器数量填写为4台,若以4台的数量与单价计算,将出现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不一致;若以4台的数量与总价计算,将出现10KV避雷器的单价远高于市场价的情形。故按照相关当事人分项报价表中10KV避雷器的该项总价及单价推断,数量应为14台。相关当事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明分项报价表中10KV避雷器的数量属误填,且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中也明确相关当事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据此,相关当事人的分项报价表虽然存在10KV避雷器数量误填的情形,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清单不含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相关当事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含电缆故障点测试工程量40次,未响应招标文件。经查,电缆试验是相关当事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增项服务,未发现招标文件对增项服务的实质性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相关当事人的分项报价表中无电杆基础工程量,未响应招标文件。经查,相关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含有电杆基础数量1基的工程量,且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也载明“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电杆基础工程量的报价对应在分项报价表中“二、土建及接地—电杆组立数量1基”,“电杆组立”属文字错误,应填写为“电杆基础”,且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中也表明相关当事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据此,相关当事人的分项报价表中电杆基础的工程量虽然存在文字错误,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