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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关于对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吉安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期)工程厂外进水管材料
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县财购处[2022]03号
投诉人: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九江市共青城市南纬二路以北、蔡氏造纸以北综合楼
邮编:33202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新生
联系电话:1539088****
被投诉人1:江西安必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国隆花园里1栋1408-1410室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0796-8445888/1380703****
被投诉人2: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安县富川路58号城建大楼
2022年1月25日,本局采购办受理投诉人关于“2021年吉安县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期)工程厂外进水管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ABXZC29202102080)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江西特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质疑事项范围内提起的投诉予以了受理。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由:
1.投诉事项:评分标准没有量化,全是主观分,全凭评标委员会的个人喜好评分。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投诉请求:删除违法分值条款。
二、调查事实
经审查,我局认为: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实施方案”、“配送方案”,并明确要求投标人实施方案、配送方案应包括“实施进度表、项目实施步骤、设备材料进场管理、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措施、运输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车辆配置、仓储管理等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因素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至于量化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二、分值分三个档次进行综合评价,并按6分、4分、2分值量化到了相应区间,符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的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局认为此次招标文件合理、合规、合法,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请求不予以支持。处理决定如下:依法驳回投诉,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安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安县财政局
2022年2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