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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一、项目编号:JXGZ2021-11-1603-10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新媒体组合营销采购项目10包(B站)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海洛澜汀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396号
被投诉人1: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348号南昌市农业科学院大楼10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
相关当事人:江西中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
五路899号高航大厦附属楼2楼
四、基本情况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代理2021年新媒体组合营销采购项目10包(B站)(项目编号:JXGZ2021-11-1603—10)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9日发布,于2022年1月13日开展评审活动,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本次中标的江西中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是否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
事实依据:经与B站版权中确认,中标公司从未与B站有过任何业务接洽。B站线下业务为B站版权中心授权才可开展的业务,该中标公司在此项目采购中的线下部分从未与B站版权中心就IP、美陈、活动等进行过任何沟通与接洽。此项目采购内容涉及B站相关版权问题,我公司和其他投标人均认为采购人与此公司合作存在重大法律和侵权风险,最严重的结果是采购项目无法交付实施。行业调查得知中标方从未参与过B站任何线上线下活动。(后附B站版权中心邮件)。
被投诉人1称:
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版权证明,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已认定江西中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该公司也提供了由B站出具的《关于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新媒体组合营销采购项目10包(B站)(招标编号:JXGZ2021-11-1603—10)》项目代理商资格资质证明函》,而投诉人未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
1.投诉方投诉我司未获得B站版权中心的授权,依据佐证材料是一位署名为B哥的人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既没有公司公章也没有个人署名,不能代表B站版权中心,为匿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中并无明确规定需要取得B站版权中心授权函才能参与投标的条款。B占版权实际上是B站版权中心对内服务的一项内容,协助B站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活动提供服务,而不直接面向客户。我们为江西文旅提供的服务,是B站对外合作部门(营销中心和GR部门)协调B站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中心)的各个部门,我们无需与每个部门接洽。
2.我司是B站营销中心以及B站创作者商业平台“花火平台”等的授权代理商,拥有完整的B站官方各类商业产品资源服务以及创作者商业媒介代理的授权,我司完全有资质和能力承接好本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江西中网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B站版权授权证明,该授权既未作为资格要求,又未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所诉事项超出采购需求,所提供的现有材料也不足以证明所投诉事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相关答复材料、证明材料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履约验收,并可邀请投诉人共同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