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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一、项目编号:JXTC2021-JX-G053
二、项目名称: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保洁、绿化服务外包项目
三、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悦路150号潮loft文化创意园E栋202-8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5#楼
被投诉人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文峰路9号
相关当事人:湖南向往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
以北、长桥路以东中部智谷8栋306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受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保洁、绿化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1-JX-G053),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于2022年1月19日开展评审活动,结果公告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 机械设备保障:“1、供应商应具有以下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拟投入日常养护设备:草坪修剪机6台(辆)、割灌机11台(辆)、绿篱机6台(辆)、油锯2台(辆)、打孔机2台(辆)、打药机2台(辆)、高枝剪5把,木材粉碎机1台(辆),每提供一台得0.2分,满分7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单位自有的养护设备的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开标现场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对应原件,未提供、少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2、供应商为本项目投入的机械设备:(1)总质量≥10吨洒水车或绿化喷洒车1台(辆);(2)总质量≥18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1辆(台);(3)总质量≥18吨勾臂垃圾车1辆(台);(4)四轮电动高温高压清洗车1辆(台);(5)移动式生活垃圾压缩机4台(辆);(6)三轮电动保洁车4辆(台);机械设备为供应商自有的每提供一台得0.5分,满分得6分。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租赁以上机械设备的,每提供一台得0.25分,满分得3分。评审依据:1、供应商自有的机械备(1)-(3)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购买发票扫描件和年检合格的车辆行驶证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4)-(6)须提供购买发票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开标现场须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对应原件,未提供、少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2、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租赁以上机械设备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投入本项目使用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件,开标现场须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对应原件,未提供、少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1.设备要求的数量与种类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符,2021年江西省内单年1000万元以上的高校项目招标,均未有如此苛刻的设备要求,且对于保洁、垃圾处理方面的车辆设备,有多种车辆可以满足现场运作,标准中指明设备名称,有指向性嫌疑;2.评审依据中要求设备为供应商现有设备,存在严重不公平,一方面有排斥小微企业的嫌疑,一方面供应商即使证明了以上设备已经持有,但不能保障能投入到该项目中,评价标准与实际应用存在偏离;3.校园物业服务只是把垃圾清扫后集中处理并由社会环卫企业清运到垃圾填埋场,赣州市有专门的环卫清运企业,物业公司不需要购置上述大型环卫设备,如果需要购置上述设备也可采取承诺的形式,由中标人承诺购置,另上述设备总价值约为180万元,按照8年折旧,每年光折旧费用就高达23万元,如果物业公司全部购置用来服务一个校园,年度收入仅388万元,服务期仅3年,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
二、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 拟派本项目团队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得1分,获得政府职称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水平的公认的评价指标就是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师”;如果一定要职称的话,物业管理属于管理科学,项目经理获得的应该是“经济师”或者电气类、土建类等“工程师”,单纯提出要求“环境工程”的初级职称(该专业主要研究如何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利用科学的手段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物业管理无关),这个条件层次低但是很生僻,只能证明有企业刚好有这么一个员工具有该初级职称,具有明显指向性,与现场管理无任何关系。
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 创新能力智慧环卫要求:“1、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的加的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职能部门颁发并认可的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开标现场须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对应原件,未提供、少提供或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事实依据:1、术业有专攻,该项目招标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而不是设备研发生产单位,考察的是供应商对现场的物业服务能力,而不是对设备的研发能力,该条件的设置属于过高要求,甚至是无理要求;2、经查,目前国内物业相关企业拥有该发明专利的不超过2家(分别为深圳市绿源物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徐州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该条件的设置以及前述中对设备的要求,明显是为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
被投诉人1称:
一、设备需求的数量与种类是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学校校园环境实际需求、历年相关设备使用情况及未来3年学校规划发展制定,充分考虑了项目实际需求。根据采购人近年来物业管理经验,明确具体设备是为了减少实际管理过程中因为需求不明确导致意见分歧,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实施的时效性。不存在所谓“标准中指明设备名称,有指向性嫌疑”。
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若设备非供应商自有不能保证应急情况下上述可以迅速投入项目。学校占地面积1262亩,垃圾清扫后须集中至校园内唯一指定地点再由社会环卫企业进行处理,校园内仅靠人力处理物业相关事宜不切实际,必须辅助大型环卫设备。招标文件针对设备自有及租赁的情况分别给与相应分值,并未要求上述设备必须自有。
本项目共设置6种大型设备要求,并未规定每一种设备的投入数量及对应分值,而是要求“机械设备为供应商自有的每提供一台得0.5分”及“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租赁以上机械设备的,每提供台得0.25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及数量。
综上所述本项目要求不存在深圳市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谓“标准中指明设备名称,有指向性嫌疑”及“评价标准与实际应用存在偏离”。
二、本项目采购的物业内容包含保洁服务及环境绿化服务。环境工程是研究和从事防治环境污染和提高环境质量的科学技术,环境工程师就是懂得构思,设计,管理及监督与管理各种与改善公众卫生,环境等相关的建造工程人员,其专业职称并非质疑人所说的与物业管理无关。
经与采购人确认,目前学校黄金校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为了更好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学校需要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关业务能力。
故该项要求不存在深圳市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谓“只能证明有企业刚好有这么一个员工具有该初级职称,具有明显指向性,与现场管理无任何关系”。
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评分项涉及多方面,物业管理是依托于科学的管理模式、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及先进的相关设备共同完成服务项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能更好的综合服务于所属项目,结合现代科技节省人工、时间达到更好服务于广大师生的目的。
习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造成资源浪费,环境隐患突出,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实行垃圾分类可以引导师生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同时也需要相关企业承担责任,通过智能平台,研发高新技术,全过程辅助垃圾分类、运输、处置,改变固体废物的处理模式。学校在全面提升师生垃圾分类意识的同时要求供应商必须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经查询,符合该项的要求的单位满足三家,例如:徐州云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种垃圾分类设备”、深圳市绿源物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智能垃圾分类设备”、湖南向往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一种具有垃圾分类指导功能的生活垃圾分类桶”。
招标文件仅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职能部门颁发并认可的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书扫描件,并未要求是何种技术、何种设备,不存在所谓“明显是为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
综上所述,本项目根据自身项目特性提出切合实际的需求,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面向全社会招标,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选择符合项目需求的供应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
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完全按照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格式及要求进行制作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机械设备保障”设置的评审因素指明设备名称,有指向性嫌疑、评审依据中要求设备为供应商现有设备,存在严重不公平以及评审因素的设置不符合实际需求。经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机械设备保障”中设置“供应商应具有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的评审因素,规定了具体的设备名称及数量,且要求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设备。设备是否为供应商自有与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不冲突,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拟派本项目团队要求”中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经查,本项目为保洁、绿化服务,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保洁、绿化相关专业技能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但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主要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创新能力智慧环卫要求”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的评审因素具有不合理性及指向性。经查,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均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