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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乐财发〔2022〕6号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GYLZB202111003
二、项目名称:2021年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体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抚州联远易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抚州市高新区金妮大道恒大御府与硕丰天成区间路
被投诉人1: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38号
被投诉人2: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抚州市乐安县北环路与龙源路交叉路口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2021年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体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YLZB202111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信息名称有误。
2、招标文件中查询失信行为记录未按要求限定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3、其他投诉事项。(1)在评分标准中,要求“赣服通” 自助服务软件与相关平台对接与技术符合性相互冲突。(2)技术理解能力方面,要求投标人对系统及软件功能的理解、全面性、合理性、完整性涉嫌指定行业产品。(3)所投融警务一体机需满足与相关平台对接属于以特定的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4)投标人所投社保卡自助发卡一体机需满足2018以来完成的同类项目属于指定行业业绩。(5)投标人具有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能力证书,属于非国家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不能作为加减分项。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一的问题。本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答疑澄清文件,对采购人信息名称已进行了修正。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二的问题。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信用中国的查询网址作为查询渠道。其次,信用中国记载的一些违规或违法行为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佐证依据。再次,信用中国的记录是永久保存的,只要查询,就是该投标企业自创办以来所有的记录,本身就具备了时间节点的概念。
3、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三的问题。
(1)在“赣服通”自助服务软件要求与相关平台对接作为评分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并未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其次,本项目的“对接能力”属于“赣服通” 自助服务软件中的核心技术参数,对相应参数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此设定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相关规定,技术参数与评分标准并没有发生相互冲突。
(2)评分标准中“对项目涉及业务的理解及综合分析符合招标人的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自助服务系统、“赣服通”自助服务软件,重点评审对系统及软件功能的理解、全面性、合理性、完整性。最优的得5分,依次递减得2分,最低得1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详细的系统及软件的功能说明。”该评分标准中既没有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内容,技术、服务等要求也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更没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因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和《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
(3)评分标准中要求“所投融警务一体机需满足能够与江西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质量认证平台、江西省公安厅身份证EMS邮寄系统、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无缝对接,以上全部满足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对接承诺函。”这一评分项并不是特定行业的业绩条件,这是指产品应符合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作为项目评审中技术要求的量化指标,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和《抚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政务信息处理、数字政务监测、政务服务管理、政务服务运营”是政务服务一体机的重要功能组成部分,每个部分都是数字化管理,数字化管理就少不了软件的支撑。根据相关规定,软件著作权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政务信息处理、数字政务监测、政务服务管理、政务服务运营”等方面的能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软件著作权证书”可以做为评分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
1、关于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信息名称有误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招标文件中查询失信行为记录未按要求限定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其他投诉事项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乐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安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7日